地铁是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出行方式,地铁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是第一时间发布地铁相关资讯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也是广大市民获取通行信息的重要渠道。

然而,当你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上海轨道交通”时,可以搜出来一个和头像和官号相似,几乎只有颜色不同的账号,账号下还有首末班时间,最新动态,选线草案公示等信息发布。你是否会认为这就是上海地铁的官方公众号?近期,松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依法注册取得第751192号图形商标及第37920641号图文商标。(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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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751192号图形商标。松江法院供图(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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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第37920641号图文商标。

2017年11月,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以形状相似的图片为头像,于微信平台注册了公众号“上海轨道交通”(如下图),提供上海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机场联络线、市域铁路、城际铁路等便民信息的查询和咨询服务,此服务同原告S公司所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相同。Z公司在该公众号上发表多篇和轨道交通建设及申通地铁经营、招聘相关的文章,单篇最高阅读量3.5万,文章下方大多附有广告图片,广告内容主要涉及奶粉、别墅销售、服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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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Z公司注册的公众号。

原告S公司认为,被告Z公司冒用近似原告S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公众号标识,且被告公众号名为“上海轨道交通”,攀附故意明显,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极易让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同时会淡化原告S公司所持商标的显著性,破坏该商标在一般公众心目中独特的商业价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Z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S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Z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头像由专业人员独创设计产生,上下结构整体像是列车在轨道上行驶,和原告S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存在重叠的地方,公众不会产生混淆。Z公司没有也无意侵犯S公司的商标权益,没有通过任何手段谋求商业利益,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Z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作为案涉公众号的图标,系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Z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式,系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S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案涉公众号的提供者或者案涉公众号与原告S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故应认定构成对S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Z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Z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不是完全相同的设计也构成商标侵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即使不是相同的设计,只要构成近似,亦可能侵犯商标权。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使用近似的商标,应当达到容易导致混淆的程度,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需要和具体的商品和服务相结合,才能体现其作用和价值。因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除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之外,还需要符合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使用这一要件。

从案涉公众号的简介及发布内容看,案涉公众号主要从事轨道交通相关资讯的发布,与第379206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运输信息”“交通信息”构成相同服务,与第75119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地铁运输”构成类似服务。

自媒体时代,是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在自由创建账号、发表个体意见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在确定公众号、微博、抖音等自媒体账号的名称、标识时,应避免使用和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让公众造成混淆及侵害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涉及公共交通、医疗服务、教育资源等公共服务的领域,不能通过蹭热度、搭便车等方式浑水摸鱼,利用社会公共资源为个人引流,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认。

新民晚报记者 曹博文 通讯员 杨秋月 单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