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新闻

“不仅自己不执行,而且还要用冻结、拒绝移送等手段阻止其它法院执行,我们100多万受害人被北京四中院害惨了!”深圳小牛资本P2P平台受害人老黄,十分气愤地向媒体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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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四中院”)在执行华融信托与中融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冻结了自然人袁明持有的、并已向小牛资本出质的1.23亿股股票长达四年拒不拍卖、也拒绝向质押权人小牛资本所在的深圳市中级法院移送,眼睁睁地看着股票一天天在下跌,“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的131万余名受害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这是他们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他们能否获得退赔受偿问题。

北京四中院的消极执行,已严重损害到131万余名P2P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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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冻不拍”消极执行为哪般?

公开资料显示,袁明是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洲电子”)的大股东,持有同洲电子123107038股股票,该股票占同洲电子总股本的16.50%。

2016年3月22日、4月6日,袁明分两次将该股票99.97%的份额质押给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质押日股票收盘价为10.03元,质押股票市值达13.7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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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载,2017年11月,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融信托”)向北京四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融汇金”)向其偿还贷款本金15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袁明等人为中融汇金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4月10日,北京四中院作出(2017)京0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华融信托的诉讼请求。

此后,案件历经袁明等人的上诉、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驳回了袁明等人的上诉、申诉,判决就此生效,华融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5日,北京四中院作出(2020)京04执1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袁明持有的同洲电子123107038股股票,该股票占袁明所持同洲电子股份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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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北京四中院作出(2020)京04执1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

后因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全面履行,华融信托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2月4日,北京四中院作出(2021)京04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恢复执行。

但是,北京四中院裁定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张卫、贾丽英、李建勋却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拒不对袁明被冻结的同洲电子1.23亿股股票进行评估、拍卖。

由于北京四中院的冻结,限制了同洲电子自身开展公司治理,严重影响了同洲电子的经营活动,进一步加重了同洲电子的经营压力,挫败了投资者对同洲电子的信心,该司法冻结的利空消息叠加其他市场因素,进一步导致同洲电子股价出现多次异常并加剧了同洲电子股价的大幅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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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移送”损害131万受害人利益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北京四中院裁定恢复对袁明等人进行强制执行的同时,“小牛资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立案侦查。

据了解,“小牛资本”由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间,彭铁成立小牛集团后与彭钢等人通过旗下子公司的“小牛在线”“小牛钱罐子”P2P平台,以及子公司“小牛投资”“小牛新财富”“小牛基金”以私募理财产品形式向131万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026亿元,其中126亿元本金未偿还。期间,彭铁、彭钢等6人明知集团资金缺口巨大、坏账率畸高,仍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将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彭铁个人支配使用,集资诈骗89.34亿元。

2023年7月14日,深圳中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彭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彭铁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23年11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牛集团主要负责人彭铁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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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6日,深圳中院对“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受害人进行首次退赔款发放,发放金额为已执行到位的人民币4.3亿元。

深圳中院表示,接下来该院还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对小牛集团的隐形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一旦执行到位,他们将继续向受害人进行退赔,其中包括小牛集团对袁明持有的同洲电子1.23亿股股票行使质押权。

由于北京四中院对袁明持有的同洲电子1.23亿股股票只冻结不拍卖,至今长达四年仍然消极执行,因此深圳中院于2024年4月7日向北京四中院发出(2024)粤03执279号之一《商请移送执行函》。

该函称:“关于被执行人彭铁、彭钢等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22)粤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上述判决涉财产部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本案质押股票,即登记在袁明名下的证券名称为ST同洲(证券代码:00205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共123107000股。经查,上述股票已被贵院首先查封,查封案号为(2020)京04执116号。

根据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内容,本案需处置上述质押股票用于开展退赔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特商请贵院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上述股票移送我院执行。如贵院已处置上述股票或决定不移送,请书面回复我院并说明理由。”

然而,北京四中院在收到上述移送执行函后,明确表示决定不移送,继续消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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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人士透露,北京四中院之所以拒绝执行也拒绝移送,是因为小牛集团对袁明所持股票的质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管是拍卖还是移送,申请执行人华融信托都拿不到执行款。因此,执行法官便采取只要华融信托捞不到好处就拖死别人的消极态度,让1.23亿股股票跌到一文不值。

北京四中院执行法官“只冻不拍”,已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导致同洲电子*ST同洲(sz002052)股价从质押时的每股10.03元跌至0.9元左右,市值从13.7亿元蒸发至1.1亿元。这算不算滥用职权或渎职?

更可怕的是,同洲电子于2024年5月28日发出《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计划对公司进行重整和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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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告》称: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这样一来,同洲电子无论是宣告破产还是清盘退市,*ST同洲股票都会被清零。到时袁明用于向“小牛资本”出质的1.23亿股股票,也只值0元,“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的131万余名受害人,必将颗粒无收。而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罪魁祸首,正是北京四中院的消极执行。

试问,倘若北京四中院将*ST同洲股票拖到只值0元,这个损失和责任该由谁来承担?131余万名“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受害人是不是该向北京四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北京四中院“只冻不拍不移送”的消极执行行为,不仅影响到同洲电子的正常经营和股价,损害广大股民利益;而且还导致131万余名“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受害人的质押权无法得到实现,甚至还有1.23亿股股票被“清零”的风险,严重侵害了超百万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安定稳定埋下安全隐患。

于此,希望最高法院、北京高院等相关部门对该消极执行问题加以关注,并督促北京四中院依法、及时执行,或将该案移送深圳中院,充分保障131万名P2P平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来源: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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