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清华大学当时对于朱令已明确是校园铊中毒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封存朱令寝室里的个人物品,会出现轰动国内外、至今破不了案的尴尬结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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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否认,清华大学投毒案的凶手不是老练的惯犯而是新手!否则她是不会在连达两次投毒后不知道及时“销脏灭迹”的。因为她不知道铊盐药量毒性具体有多大,同时连续两次投毒有极易暴露做案的风险!

成年人铊的致死剂量约为10到15毫克/公斤,而“经检测,朱令体内铊盐已达医学致死含量(1克左右)”,足以被毒死!

1995年4月28日,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的陈震阳教授检测确认朱令为铊中毒,因为检测出"两次峰值",所以朱令是两次铊盐中毒,且第二次中毒是"致死的大剂量"!

再看看事发过程:

第一次投毒:1994年10月,朱令开始“比较多”地掉头发,曾经2次出现暂时性失明。

第二次中毒:经过入院治疗,1995年1月好转后,朱令出院参加学校考试。1995年3月 6日中午,朱令感到特别累,无力,脚痛而且有点麻,和去年病时的感觉差不多。

如此,人们从外表看到的是,第一次中毒经医院治疗后的朱令,还能到学校上课学习,而第二次中毒的朱令,则是彻底被击垮了,变成了植物人!

而在朱令家人正式将朱令被投毒遇害这一确认的严重案情向清华大学校方报案时,又发生了什么?清华大学为何迟迟不向公安局报案?谁向孙维一方通风报信,而致使朱令在校园寝室内的个人物品被盗,从而导致了投毒做案的证据链条发生中断,犯罪证据的灭失?

情形经过如下:

1995 年4月28日晚,朱令父母通过朱令舅妈找到时任清华大学化学系副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薛芳渝教授,朱令舅妈在薛芳渝家提出报案的要求。薛芳渝教授当即请示时任清华大学党委书记的贺美英和清华大学校长王大中,请示后薛芳渝立即打电话向兼任清华大学派出所副所长的保卫部长报案。(来源:《新民周刊》2006年 1月18日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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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29日晨 朱令的舅妈又与薛芳渝教授联系,要求立即迁出同宿舍的同学以保护现场,查封朱令在学校的物品,进一步化验。薛芳渝教授表示,迁出同学有些困难。(来源:《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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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在这个非常重要紧迫关键的节骨眼上,两个非常奇葩吊诡的事情发生了:

首先,职责范围内“先期应急处置校园各类突发事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清华大学保卫部,在这个时候却意外掉链子了:没有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而是拖拖拉拉,在时隔8天后的5月5日才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错过了侦办此案的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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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更为吊诡奇葩的是,清华大学保卫部非但没有及时清查保护现场,查封朱令的物品,却是在第一时间通知寝室内朱令的三室友包括孙维,要她们保护好证据!

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无论是有心还是疏忽,清华大学保卫部这两个常识性错误酿成了无可挽回的大错!

1.通风报信投毒嫌疑人孙维,赶快处理掉物证,销毁证据。

2.为嫌疑人孙维一方入室盗窃朱令个人物品的物证而逃脱法律惩罚,创造时间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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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恰恰是在4月29日到5月7日,清华大学保卫部拖延了8天才报案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局正式受理此案的这个空档窗口期,朱令寝室里的个人物品洗漱、水杯等被盗,致使罪犯投毒的物证灭失,犯罪行为链条在此中断!这也成为公安局“直接证据不足”,办结此案的缘由。

从性质上来说,清华大学保卫部的这种差错,如果是有意还是无意,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客观上自觉不自觉地成为替孙维灭失证据的“帮凶”,确切地说是犯罪!为什么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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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陈刚在2013年接受采访时说,投毒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现在应该更多反思的,是当时一些证据的条件,包括一些办案程序的不规范。清华一开始否认实验室有铊盐,作为校方没有主动提供证据,如果后果非常严重的话,要追究它的刑事责任,因为涉及作伪证,导致整个案子的方向都错了。公安机关在现场的物证提取的及时性也确实存在欠缺,所以才导致这样的结果。"

帮助当事人销毁证据是有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拖拖拉拉不及时报案,并为嫌疑人“通风报信”,为嫌疑人毁灭证据创造时间和机会,清华大学保卫部当事人推脱不掉这些责任,也推脱不掉“内鬼”的形象。为什么不追究查办?能给出合理的理由吗?

首发2023-12-01 17:32渔夫闲谈《必须揪出清华大学投毒案通风报信的“内鬼”,岂能让其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