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应急厅官网行政处罚公示栏显示,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被罚,处罚机关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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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如下: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此,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32号第1档,对其罚款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东港)应急罚〔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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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该公司曾因安全生产问题多次收到罚单。2024年2月29日,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因“消防泵房湿式报警阀组锈蚀严重,多功能厅部分室内消火栓箱内无消防水带,办公楼内火灾报警主机存在故障信息,办公楼档案室内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故障”,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罚款3.65万元。2023年10月13日,该公司因“未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罚款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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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261327.470511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武光照,系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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