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对赣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原支队长董耀华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董耀华利用担任石城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石城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赣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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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人董耀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董耀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失足成千古恨,我认错悔错,认罪悔罪!我真的很后悔,在此,我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珍惜幸福生活,莫伸手!”董耀华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表示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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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纪委市监委组织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等80余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

董耀华简历董耀华,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江西石城人,大学文化,1991年6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1年6月至2008年9月,历任石城县文化服务公司职员,石城县观下乡人民政府文化站职工,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文化站职工,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石城县琴江镇党委副书记,石城县琴江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8年9月至2011年11月,石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2011年11月至2015年5月,石城县城管局局长;
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石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5年9月至2019年1月,石城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石城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石城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2022年5月,赣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

来源:清廉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