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办好了退休手续。重新认定后,我的退休金每月涨了2000多元,补发的钱也到位了!”近日,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人孙师傅给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报喜讯。

2022年,孙师傅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的退休金有问题。经查询,因孙师傅人事档案中缺失一份离职证明,人社部门未将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12年计入工龄。原来,孙师傅1981年进入某研究所工作,1993年9月“下海”创业,人事档案便留在该研究所。2000年,研究所改制,更名为某科技公司。2008年,孙师傅才想起来去某科技公司将人事档案取回。

据介绍,根据相关政策,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为已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但在没有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人社部门也只能以孙师傅离职之后灵活就业社保缴费的年限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孙师傅要求某科技公司提供缺失的离职证明,却遭到拒绝。“我们已经改制,且给档案时他没有提出异议,现在都过去十几年了。”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表示。

2022年8月,孙师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提交改制前的遗留档案材料。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企业改制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诉讼范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2023年12月,孙师傅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同时就人社部门的退休审批行为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吴中区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该案中的人事档案纠纷非因改制行为引发,也并非与改制结果密不可分,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然而,由于孙师傅不能举证证明该公司隐匿档案材料,改制前的档案也无法找到孙师傅离职的直接证据,即使启动诉讼监督,可能还是“程序空转”,行政机关对其工龄的认定仍面临障碍,无法解决问题。

为推动孙师傅的诉求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吴中区检察院决定对案涉民事争议行政争议整体推进解决。于是,该院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组建联合调查专班。专班指导某科技公司,通过孙师傅的公积金缴存封存表推算出离职时间。同时,吴中区检察院又联系到当年研究所的多名知情人员,向他们调查核实孙师傅离职情况,并将相关结果在某科技公司公示,征求其他在职职工意见,最大程度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经过三个月的调查核实,吴中区检察院最终确认孙师傅1981年至1993年的12年工龄,且不存在自动离职、被除名、被开除等情形,应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该认定结果得到多方单位的认同。今年4月16日,孙师傅与人社部门、原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回诉讼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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