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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全过程跟踪评审的约束机制。在安排投资跟踪评审年度项目计划时,要把财政性资金投入数额较多的政府投资项目从计划立项开始就应列为跟踪评审的重点,未经评审不得擅自开工,未经竣工决算评审有关部门不能批复项目决算何金额拨付资金。发展改革、财政、建管、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评审机构作好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评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投标及资金拨付。目前,不少省、市政府已相继制定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评审办法或条例,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提供了的制度保证。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在明确各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的前提下,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制定制度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法,及时商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形成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系统的工作机制。

(三)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开展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中,对重大项目应当在评审过程中组织专家论证。

(四)完善项目评审方法,优化项目评审结构。评审机构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改进和完善传统的评审方法和现有的评审队伍结构。加强投资管理、基建预算等业务知识的培训,积极培养精通工程业务和评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优化评审人员结构,提高评审人员素质。

(五)依托政府综合信息平台构建政府投资项目监控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建设,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可对投资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施检测,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进行管理;监察、审计、建管委、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二是项目建设单位方便、快捷提交项目建设的各类信息,完成项目申报、资金申请、信息上报等工作。三是为上级机关及相关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上级机关和相关领导可以随时掌握投资项目的总量信息和项目建设的总体进展情况,为宏观经济分析与决策提供依据。四是对项目信息进行全过程检测,汇总和综合分析系统数据,对项目关键指标进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