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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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起诉周某损害其古董家具并要求赔偿,在庭前调解阶段,周某承认损坏刘某的古董家具,最后双方未能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请问刘某在庭审环节还需要再证明周某损害古董家具的事实吗?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诉讼调解的过程是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当事人自愿放弃或处分其权利,以达成快速解决民事纠纷目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为促成矛盾解决,很可能就会对存在争议、尚需举证的事实予以承认,不再争论。

那么,在调解不能达成最终一致的情况下,法律认为:这种表面上符合自认特征的诉讼行为并不属于自认,也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否则,这就是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肯定,是对于采用调解来解决争议的当事人的不公平。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赋予这种对事实的认可以自认效果,则属于对自己程序利益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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