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6月18日讯:上海总工会公布了一起员工和公司之间因“加班费”闹至法院的典型案例,据悉该案涉事员工杨峰(化名)在入职公司的一年时间里不断在下班后在公司拍照以证明自己在加班加点,待杨峰提出离职时,他即刻向公司提出支付18余万加班费的要求并提请劳动仲裁,而仲裁则裁决:公司需向杨峰支付加班费18215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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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杨峰是在2016年12月份入职公司任预算员,公司上班时间为朝九晚六,中午休息2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半。2018年1月底杨峰向公司提出离职并拿出一个硬盘向公司索要182156.04元加班费,当公司负责人打开硬盘后发现里面全都是杨某在公司内部加班打卡的照片,经过粗略计算,杨某平均每天要拍摄近30张照片以证明自己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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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证据”以及仲裁结果,涉事公司大呼冤枉,据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给杨峰安排的工作内容比较简单,根本不需要加班,无奈之下公司只能将杨峰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后发现杨峰下班后每小时或每半小时都会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这种情况显然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所以一审法院审理时认定杨峰是在恶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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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院还查明:杨峰会把被子放在办公室,其下班后主要是在办公室看电影、听音乐,除此之外还有多个同事看到杨峰在公司洗衣服、晒衣服;另外杨峰周六、周日留宿公司也不是在加班,所以一审法院判定公司不需要支付给杨峰加班费。据悉一审宣判后杨峰表示不服继续上诉,而二审法院则驳回杨峰的上诉并维持了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