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395字,阅读完毕约需12分钟

一、玩忽职守罪‍

昨天提到了济南两名民警在办理一起继父涉嫌强奸未成年继女案件过程中,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嫌疑人被看守所拒收,继父在被监视居住十余天后,杀害了妻子和继女后自杀,人民检察院对两民警以玩忽职守罪刑事立案并起诉至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可以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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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两名民警真的涉嫌玩忽职守罪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施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果仅仅从本案的结果来看,有三人死亡,而且两名民警也确实存在一些工作上的失职行为,例如起诉书中所指出的:‍‍‍‍‍‍‍

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商和兴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未按规定向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移交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材料,明知商和兴有重大社会危险性,不按规定对商和兴监视居住情况进行监督考察,未能发现商和兴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与举报人赵书梅进行通信,以及脱离监管擅自离开被监视居住场所的情况。未能发现举报人赵书梅在受到商和兴威胁后向商和兴儿媳痛斥商和兴,其多次拨打12345电话反映的行为,未能发现商和兴在监视居住期间写下遗书,有自杀或者杀人的迹象等现实危险。

那么,民警的上述失职行为就真的和三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吗?

二、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很多学说对此都有探讨,笔者这里不再赘述,只是就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谈一下我的理解。‍‍‍‍‍‍‍‍‍

1、失职行为之因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之果。

行为人的失职行为有可能会导致危害后果,但仅仅是“可能”,不是“必然”。而且这种可能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造成了后果。若无法预见到,当然因主观要件不成就而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对行为人来说,无法预见到的事情,属于意外事件。

具体到本案中,民警在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的失职行为,民警肯定是不可能想到会造成死亡三人的严重后果,即使监委通过“大记忆恢复术”让民警想起来确实想到了有可能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起诉书的逻辑就是如此),而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失职(起诉书的表述是工作不认真负责,应是“疏忽大意”),那就完成了第一个逻辑闭环。

2、没有失职行之因就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之果‍‍‍‍‍‍‍

行为人如果没有失职行为,就不会出现危害结果,无论是多因一果,还是一因一果,或者一因多果,只要是没有失职行为,就必然不会出现危害结果,那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假如没有失职行为,危害结果也会出现,那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集体到本案中,难道民警真的履行了监视居住的各项规定,“按规定向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移交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材料,按规定对商和兴监视居住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发现商和兴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与举报人赵书梅进行通信,以及脱离监管擅自离开被监视居住场所的情况。发现举报人赵书梅在受到商和兴威胁后向商和兴儿媳痛斥商和兴,其多次拨打12345电话反映的行为,发现商和兴在监视居住期间写下遗书,有自杀或者杀人的迹象等现实危险。”,就真的能阻止商和兴杀人再自杀的行为?‍‍‍‍‍‍‍‍‍‍‍‍‍‍‍‍

我看未必,只要商和兴一天没有被羁押,就算民警完全履行了对其监视居住的各项规定,他也会寻找机会去杀害他人再行自杀。‍‍‍‍‍‍‍‍‍‍‍‍‍‍‍‍‍‍‍

换句话说,真正造成死亡三人危害结果的根本原因,是看守所没有将其羁押。‍‍‍‍‍‍‍‍‍‍‍‍‍‍‍‍‍

那看守所又为什么在明知商和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却拒绝对其羁押呢?

因为要控制阳性人数,因为要政绩,因为要一些报表上的数字更好看。

真正做出看守所”熔断“、”不进不出“决定的人,才是造成三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部门放着这样的根本原因不去反思,却对办案民警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更值得反思。‍‍‍‍‍‍‍‍

那么,民警怎样才能避免这种被“玩忽职守罪”?

首先,当然是是做好本职工作,像本案中,就做好监视居住的法定动作。‍‍‍‍‍‍‍

其次,对于违反常理的规定,不能听之任之,要有警惕之心,看守所“熔断”“不进不出”,那就提请逮捕,把法定程序全部走一遍,即使是监视居住,也要以具有社会危害性为理由,要求采取“异地管辖”和“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的方式,申请聘请监视居住保安经费等。在得到领导不同意的书面或者口头批复后,后期被“玩忽职守罪”的风险自然也会降低。

最后,推荐民警兄弟们看这一篇公众号文章《历时半年,他整理了64个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发现了一个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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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通过64个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再加上济南这两起民警被起诉玩忽职守罪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关于民警玩忽职守罪的秘密:这个秘密不能说,但看完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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