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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有必要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吗?

在刑事案件中,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诉讼阶段,辩护律师往往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审判阶段。但是,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也是尤为重要的,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至关重要。那么,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有必要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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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认为:

很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随着法治理念的进步,非羁押为常态、以羁押为例外理念的发展,会有更多的不批准逮捕情况。因此,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重视起来,积极推动这种理念的发展,加强撰写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的、来源及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无社会危险性;(四)不适宜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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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审查逮捕阶段,接受委托的辩护人应当及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