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德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发布通知,公布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各县(市、区)和专班成员单位要引以为戒,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防范和遏制城镇燃气事故发生。

案例一:齐河县张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基本案情:4月10日下午,接到群众举报,在齐河县鲍西社区东100米铁路下发生货车运输煤气泄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随即到达现场并对张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经调查发现,张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的情况下,其本人驾驶的蓝色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鲁A27**V)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气瓶共30只,其中,50kg气瓶26只,15kg气瓶4只,液化石油气总净重共计1360kg。

法律依据:经核查,张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条例法规,当场扣留违规运输车辆,将30只液化石油气气瓶交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报废处理,5月6日,齐河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张某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武城县曹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6日,武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属地政府、属地派出所等部门,对武城镇东曹庄村曹某某村内销售液化气线索开展联合执法。调查组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大门内侧停放的单排汽车斗上,放有总容积为55kg的两个液化气罐以及一把加气枪。曹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法律依据:经核查,曹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民房内私自储存液化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武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曹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液化气加气枪一个。

案例三:夏津某某液化气站跨区域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4日,根据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反馈线索,经夏津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武城县住建局共同核查,夏津某某液化气站的两名送气员工李某某、张某某存在向武城县液化气用户送气的行为。

法律依据:经核查,夏津某某液化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夏津县,而其两名送气员工李某某、张某某存在向武城县液化气用户送气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案件移交夏津县综合执法局处理,决定给予夏津某某液化气站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91万元的处罚。

案例四:庆云县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庆云县某液化气站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充装的19个液化石油气钢瓶非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且2个报废气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发现加气记录数据远超“山东省特种设备充装安全管理系统”中充装记录数据,仅“山东省特种设备充装安全管理系统”中充装记录数据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视频录像,再次确认当事人为部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了充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制作了第二次询问笔录。本案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经核查,庆云县某液化气站在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时,落实充装前后对气瓶的检查、记录不全不到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 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要求。

处理结果:4月26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给予20万行政处罚。

案例五:乐陵市杨某海、杨某宁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3日,兴隆街派出所接乐陵市燃气专班线索在乐陵市北关村有人非法储存液化气,兴隆街派出所民警在杨某海、杨某宁经营的北关商铺院内中查处非法储存的液化石油气23瓶。经查,杨某海、杨某宁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24年4月至今在北关村非法买卖液化石油气,共购入液化石油气500公斤,售卖液化气300公斤,获利650元。

法律依据:经核查,杨某海、杨某宁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处理结果:因杨某海、杨某宁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5月22日,兴隆街派出所依法给予杨某宁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海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案例六:临邑县崔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5日,宿安派出所接来电人报警称在宿安乡南街崔家厨卫有人非法储存液化气,宿安派出所民警在崔某经营的崔家厨卫中查处非法储存的液化石油气13瓶,共640公斤。经查,崔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22年12月8日至今在宿安乡非法买卖、储存液化石油气,共购入液化石油气3199公斤,售卖液化气2559公斤,获利1500元。

法律依据:经核查,崔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储存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因崔某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2月22日,宿安派出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1500元,收缴液化气罐13罐、液化石油气640公斤。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