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众多买房人来说,只要还没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买房”就还没有实现,房屋相关的一些权利也始终不能稳定。而配合买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是卖房人的基本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卖房人借机涨价,甚至私自将房屋办理抵押,安置房的买卖更是矛盾频生。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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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可以说是较早靠拆迁“一夜暴富”的一批人,二十年前拆迁不仅让赵刚获得了高额补偿款,还拥有了数套安置房屋,他便打算卖掉一套换取现金做点小生意。

很快,2006年6月份,赵刚便与林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林强向赵刚支付32万元购房款,赵刚需在符合过户条件后无条件配合过户。

之后,林强便将房屋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2017年10月赵刚领取了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所有证,但并未告知林强,甚至将该套房屋作为抵押向某信托公司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直至2021年年初,林强在一次偶然得知上述情况,便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赵刚、信托公司协助办理该套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并由赵刚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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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峰律师指出

安置房只有在满足规定条件后才能进行买卖,以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因此,购买安置房需要面对一定风险。但这并不代表所有风险由购房人一方承担。

赵刚作为卖房人在明知已经和林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非但不按照约定配合林强办理过户手续,还将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明显有位诚信且违约。

同样,信贷公司作为长期从事借贷等金融活动的企业,仅仅审查了房屋所有权属登记情况,并未对房屋实际占有及使用情况未尽到注意和审查,故致使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赵刚、信托公司及时协助钱某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赵刚于抵押权注销登记完成后3日内协助林强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林强负担。

那么,买卖安置房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2、办理公证手续。这是对于买卖安置房的一种保证,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

3、合同的内容要明确。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