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这三个救济制度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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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这三个救济制度很有用!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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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在目的、条件和适用情形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离婚经济补偿也被称为“家务劳动补偿”,重在为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的补偿;离婚经济帮助指:有能力一方对无能力一方的“帮助”;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一、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区别于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的提起时间限制在“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权人必须在离婚时提出,婚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都不符合适用条件,

不同于最早提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婚姻法》,《民法典》明确了无论夫妻间是否对分别财产制做出了书面约定,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且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7日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九条对确定补偿数额的具体因素和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二、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主要针对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当一方生活困难,而另一方具备负担能力时,应由具备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新发布的解释(二)在第二十条中丰富了离婚经济帮助可能实现形式,也更符合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需要,确保离婚后的生活困难方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的赔偿。这种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应当注意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时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8条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被告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一审被告未提,二审时提起,如原告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否则,被告另行起诉。

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请求权人为无过错方,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其中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这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共同构成了对离婚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机制,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维护和公平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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