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新颖)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近期,省财政厅结合云南实际,进一步修订了《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资金支持范围、分配原则、测算方法、使用方向、管理要求等。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弥补地方政府为保护生态环境所形成的实际支出与机会成本,提高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全省各州(市)本级和县(市、区),资金分配选取客观因素,采取统一方法测算,包括对各地生态功能价值的补偿性补助、对各地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投入的奖励性补助、政策性补助、重点补助、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奖惩资金等5项补助。

《办法》修订后,加大了对纳入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地区和省内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地区的补助力度,以体现差异、突出重点。参照九湖流域生态产品价值(GEP)核算结果,将其作为九湖地区政策性补助测算因素,先行先试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拓展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加大对各地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投入奖励,提高各地对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投入的积极性。强化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的应用,对年度间生态环境质量变好的县(市、区)适当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反之则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引导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