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2024年1月25日答复投诉人梁女士:拟将该案件(投诉圣运所及王有银一案)线索移送至朝阳区司法局进一步审查处理

说明:本账号经广东梁女士授权发布《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律师类投诉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东司律投(2023)126号),所发内容均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观点,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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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提到“王有银律师在《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通办 [2020] 63号)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不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属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其律师执业后出现违规兼职的,应当由北京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收回、注销王有银的律师执业证书”“王有银存在违规兼职的行为”等事项及请求,针对投诉人反映的上述问题,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对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圣运所)及王有银进行了调查,对投诉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圣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夷山市闽王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发函协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投诉涉及相关企业信息,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查询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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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

根据现有证据,王有银系北京圣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执行董事等职务,也未发现王有银系该公司员工。根据现有证据,王有银系武夷山市闽王生态农林有限公司股东,未担任过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执行董事,也未发现王有银系该公司员工。根据现有证据,王有银曾于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间担任北京通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等职务;王有银系该公司股东;未发现王有银系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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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通办[2020]63号),司法部自2020年6月25日到9月25日,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根据通知精神,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圣运所于2020年8月31日向向本机关提交《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在“王有银”“持有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是否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一栏中填“否”。

在调查期间,圣运所及王有银表示,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王有银曾于2020年7月15日向北京通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辞去董事一职并变更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当日便予以批准,后因该公司工作人员问题导致工商登记变更时间延后。北京通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王有银在2020年7月15日向该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该公司当场予以批准,因工作人员办理工商登记时间拖延导致时间滞后等。

经审查:

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认为,王有银于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间担任北京通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等职务的行为,属于违规兼职。且在司法部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期间未及时整改、未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根据专项清理活动通知精神,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相关处理。因王有银现执业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拟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由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进一步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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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所在司法部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期间未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根据专项清理活动通知精神,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相关处理。因圣运所现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拟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由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进一步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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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诉人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圣运所及王有银在北京市东城区执业期间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投诉人可以继续向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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