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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有一个特点,就是一定程度上,默认丛林强盗法则。某个品牌做得风生水起,但忘了注册商标,来了一个张三,把商标注册下来,随后李逵可能还得给李鬼叫爹。

2、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商标法》有大量制度,帮助李逵去搞倒李鬼,但大体来说,这些都属于例外救济手段,耗时耗力,而且不一定保赢。简单说,法律不鼓励躺平,做好生意之外,及时注册商标甚至成了一种义务,否则就可能要承担风险。

3、 但这些例外制度中,有一个值得聊一下,就是“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这个问题。

4、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个“在先权利”,就包括他人的姓名权。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与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未经本人许可,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

5、 这里可以看出,不是路人甲随随便便拿个自己的名字,就能阻挡其他人注册商标的。它有个前提,就是“公众人物”未授权,而且需要“容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

6、 之前,北京市高院就判决 “悲鸿”商标(而且商标文案的字体也特别像徐悲鸿本人签名)无效。

7、 但是,假如这人的名气比较有限,达不到误导公众、伤害公共利益的程度呢?

8、 曾经有个人,不知道怎么想的,注册了一个“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方大同认为这会误导公众以为他出资或者代言了这家胡辣汤,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方老师想多了,这个商标不太存在对公共利益和秩序的保护问题,但确实侵犯了方老师的姓名权,《商标法》另有制度保护。

9、 但其实这个制度,是比较弱的。就是当某个抢注商标的路人甲申请注册“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时,商标委不会立即给它颁布商标证,而是要公示三个月。如果方大同老师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这个商标申请就可能挂了。可是如果方大同老师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三个月之后,命运的齿轮就继续向前滚动了。

10、 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大公司会常年雇律师,蹲守商标局网站,每天看看有没有哪个想钻空子的家伙,在惦记自己家的ip

11、 而且大家可以看到,这类案件的胜负手,在于举证自己的影响力。

12、 曾经有人抢注了侃爷的艺名“YEEZY”,但在一审中,可能律师觉得侃爷家喻户晓,谁会不知道YEEZY就是侃爷呢?嗯,法官就不知道……判决原告未能举证这俩名字之间的关联程度已经达到公共广为知晓的地步,所以败诉。但在二审里,律师拼了,拿出了大量证据,给法官科普了一下说唱界的顶流,然后就胜诉改判了。

13、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的“姓名权”不止包括户口本上的名字,艺名、网名,只要足够知名,都可以受到保护。而目前有大量的KOL,生意已经非常兴隆,但可能没有足够商标保护意识,自己的ID被人抢注就比较被动了。

14、 回到热搜标题的这个事件,基本上大家可以明白,时至今日,经纪公司、MCN去拿旗下艺人或者红人的名字抢注商标,既可能败诉,更可能社死。所以反推回来,一旦出现这样的新闻,我们有一定可能性可以推断,艺人为了获得资源扶持,或许已经书面授权了经纪公司进行注册申请。但也不排除真有偷着注册的,或者和艺人本身争抢ip所有权的情况,比如之前的李子柒事件。

15、 好像更之前,东方甄选和小董也有类似新闻,但不明真相的群众当时可能以为小董被公司背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