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乌海市的一则“养老保险”诈骗案例,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极大争议!该起案例大概情况是这样的:安某某的姐姐系乌海市某厂的职工,1993年因车祸亡故。安某某在其姐姐亡故后,冒其姐姐之名来该厂上班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2007年退休。

安某某办理退休后,自2008年1月至2023年4月十五年的时间,其从乌海市海勃湾区社保局领取养老金共计393676.92元。案发后,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已故之人的名义,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案情,依法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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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看了这样的案例,安某某的遭遇让人感到有点同情!同情的是安某某毕竟上了十几年的班,并且缴纳了养老保险,这样简单粗暴的按照诈骗罪处理,确实不能让人服气。假如安某某没有经过单位的同意,她怎么可能冒其姐姐之名到企业工作十几年?她既然事实上已经在该企业工作了,这家单位就应该为其支付劳动报酬,也应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只要缴纳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限,相关部门就应该为其办理退休,让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多数网友们感觉,问题本身不在安某某,其工作单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网友们还认为,简单的把安某某定为诈骗(骗保)罪是值得商榷的。一个劳动者,他提供了合格的劳动并按照法规缴了养老保险费,相对应的,他就取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关于诈骗这个问题,她既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诈骗行为。他违反的应该是劳动用工规定,即冒用他人身份,除了这一点违规外,其他的并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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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方面说,安某某之所以被认定为诈骗罪,也是咎由自取,其主要问题就是有贪小便宜的心理。1992年我国在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过去的全部为视同缴费。1993年安某某在顶替其姐姐上班的时候,如果办理正规手续,用自己的名字参加社保,最多只是少几年视同缴费工龄,哪还会有诈骗这样的概念和含义。

通过安某某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劳动者,现在对于部分人利用政策漏洞骗取养老金这样的问题,相关部门打击的很严厉。所以,我们普通老百姓不要去违规违纪,我们都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