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创造了那么好的条件,可我不懂珍惜,真后悔自己的无知。”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吸毒人员侯某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可惜世间没有后悔药,他后悔已来不及。

去年8月,侯某被要求到辖区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戒毒,但其无视法律、我行我素,甚至和民警玩起“躲猫猫”,时间长达10多个月。

6月8日,富源县公安局营上派出所负责社区戒毒的民警得知侯某回家了,及时赶到其家中,成功将侯某传唤至派出所。侯某无正当理由未到辖区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戒毒,其行为已构成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6月9日,富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侯某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处罚。

接下来的2年时间里,侯某彻底失去自由,为其“敬酒不吃吃罚酒”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出的新型戒毒措施,是整个戒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措施依靠基层组织,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守住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坚实防线,为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发挥了“防火墙”作用。

对于社区戒毒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着明确规定,要求在接到通知15天以内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上报详细信息,随时接受社区各种教育和关爱,为他们树立信心,帮助他们学一技之长,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人。

多年来,国家在毒品预防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毒品猛于虎”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对于少部分染上了毒品的人,他们并没有被另眼看待,党和政府没有抛弃他们,而是为他们营造了温馨和谐的社区戒毒环境,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重树战胜毒瘾的信心和决心。如今,一批接一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成功融入社会大家庭,为社会和家庭作贡献。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戒毒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对社区戒毒信任度不够,有的对生活失去信心无视法律法规,回到户籍所在地不主动上报,不配合社区工作,当然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法律需要每个人共同守护。只有人人遵循法律,维护法律,社会才能平安和谐。

甘仕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