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违法案例二

2024年5月18日下午,高密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密水街道利群路与人民大街交叉口附近,某托管机构在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前提下,组织多名中小学生进行学科培训,存在涉嫌隐形变异违法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高密市教体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培训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市教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有关规定,下达《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1779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2024年5月31日,已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罚没收入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全额上缴国库。

依据《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潍政办字〔2019〕88号)等文件,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监护人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用餐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具有办学许可资质,因此要坚守自身定位,严格遵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不得超业务范围经营,不得在任何媒体、平台发布有关办学宣传广告,不得违法开展非学科类、各种“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活动。

高密市将进一步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部门联动、信息互通,常态化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利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关键时间节点,采用多种检查形式,多措并举,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对违法培训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社会公众如发现“隐形变异”等校外培训领域的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2310826(工作日)、2500086(节假日),将有关证据提供给我们。感谢您对校外教育培训规范办学的监督!

高密市教育和体育局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