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岚皋县法院审理的一起袭警案判决生效,被告人汪某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以来,该院审理的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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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前往同村曹某家中帮忙办丧事,期间与杜某某发生冲突,打了其一耳光,杜某某随即报警,汪某某返回家中。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与村支书前往汪某某家中调查核实,民警在询问过程中,汪某某情绪激动,与民警发生冲突。在民警欲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汪某某辱骂、暴力袭击民警,后在家人阻拦下离开现场。汪某某酒醒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引导控辩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开展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深入剖析被告人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开展审判工作。整个庭审过程严肃庄重、节奏紧凑、程序规范合法,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汪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忏悔,对于给别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最终,法院判决汪某某犯袭警罪,拘役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