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强化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和问责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

近日,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和问责的实施意见》,通过构建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处置的闭合责任链条,突出治“小病”、防“大病”,建立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管和监督问责模式,形成党委政府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生态环保大格局。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2023年,青海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查处违法企业330家,行政处罚312起,罚款4460.79万元。

根据《实施意见》,青海将强化源头预防,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做到关口前移,防止小事变大,避免或减少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通过建立预告、收集、受理、提醒、评判、严管、督查、宣传等8项机制,用有效管用的机制保障生态环保常态化监管落地落实;从强化政治监督、监督贯通、执纪问责、以案促改、担当作为等5个方面,推动监督问责的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其中,常态化行政监管的8个方面工作机制,贯穿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的理念,各项机制前后承接、上下贯通、左右联动,捋顺了如何预防、发现、解决问题的工作流程,创新了生态环境监管模式。

据悉,青海配套制定常态化监管问题责任追究触发机制,坚持综合研判、分类处置原则,明确了“什么情况下问责、由谁问责、问谁的责”的各类情形。触发机制分被动触发和主动触发,即相关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触发问责和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发现触发问责。触发机制启动后,将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三责”同追。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