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严惩货物瞒报

据壹航运最新获悉:6月19日,船公司东方海外发布了一则有关货物瞒报的客户通知。

通知中表示:“作为对安全和合规的承诺的一部分,恳请所有托运人或其订舱代理务必如实申报所运货品,尤其是对于危险品、火灾危险性物品、禁止或限制类别货品,请务必在订舱时向东方海外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货物信息。”

“如需更改货物描述,请托运人或其订舱代理及时于装载的集装箱交还码头前提交书面订舱修改申请。”

“对于任何因错误申报或隐瞒申报而引起潜在风险甚至严重后果的行为,我们一律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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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货物处于承运人的托管下,如有涉及漏报,错报或瞒报,无论是通过货物查验,还是证明文件证实,或是托运人或其订舱代理对货物信息更改声明时被发现,托运人或其代理都将面临因不实申报而引致的运费差价、额外附加费,以及货物瞒报违约金(此费用按每个集装箱来征收)。此外,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进一步对东方海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诉讼和索赔进行赔偿。”

与此同时,东方海外还在官网公布了具体的货物瞒报行为的定义及相关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1、对于托运人错报、少报或多报货物重量超过货物实际重量2吨或以上的集装箱,应收取1000美元/箱的管理费

托运人保证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提供的可能影响适用运费或其他费用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都是准确的。承运人可自行决定指定计量员打开由托运人或其代表包装的任何集装箱,以核实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描述、货物性质、货物重量、货物尺寸和/或件数,以及托运人是否遵守承运人的运价规则和费率。无论托运人是否正确陈述了上述信息,承运人对由于上述核实而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货物装运或交付延迟,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集装箱将被重新密封,并加盖承运人的印章,并在提单上显示检查通知或通过其他通知给托运人。

托运人经计量人员或当地海关检查发现货物描述、称重、测量和/或计数错误的,应负责重新评定任何运费和应付费用。检验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货主负担。另外,对于误报货物的集装箱,托运人少报或多报货物重量2吨或超过货物实际重量的集装箱,将收取以下管理费用。无论检验是在始发地还是目的地进行,所有额外的费用和费用必须在货物放行前支付。

如果检查在收货人的场所进行,而收货人干预、阻碍或拒绝检查,则托运人应支付违约金以代替合同所列的所有其他费用,以其中较大的金额为准:按申报的重量、尺寸或件数计算的适用的货物NOS费率;除托运人申报但未经承运人核实的所有其他费用外,再加2,000美元

2、发现货物存在下列情况时,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进行实物检验;通过其他证明文件的证据或托运人在承运人保管货物时更改声明:

a.从普通货物(GC)到危险货物(DG),无论是干箱还是冷藏箱

b.更改危险货物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更改类别、UN、包装等

c.禁止/限制货物

d.火险货物,锂电池,木炭,鱼粉,种子饼,肉和骨粉

e.地方当局证实货物走私,货物误报。

托运人应在货物放行前支付以下额外费用:

实际货物描述与最初申报的货物描述之间的运费和费用差异;

承运人的额外违约金为每箱30000美元;

如果进行实物检查,则与实物检查相关的所有费用加上每个集装箱75美元的管理费。托运人应进一步赔偿承运人,使其免受因上述错误描述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费用、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诉讼和索赔;

托运人(在同一国家的任何分支机构)在同一日历年内在同一原产国多次误报危险货物,和/或提交任何误报的危险货物,造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泄漏/溢出和/或货主因误报货物而被当局认定为犯罪的,将被暂停向承运人预订任何危险货物至少3个月。在解除此种暂停之前,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一份危险货物误报的预防计划,供承运人审查。如果托运人提出的预防计划被认为不足以满足承运人的要求,承运人保留拒绝该计划的权利。

3、如果发现货物在没有适当通风的情况下进行了熏蒸,并且没有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在集装箱上贴上警告标志,则将对每个集装箱征收200美元的误报费。

4、如果托运人不同意原产地认证检验员的检验结果,托运人可以要求由认证检验员在目的地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导致托运人不欠额外运费或费用,检验费用应由承运人承担,任何运费到期账单、违约金或先前对货物评估的检验费将被取消,或者如果支付,则退还。如果该检验全部或部分证实了原产地检查员的发现,托运人将根据目的地认证检查员的证书负责额外的运费、管理费用(如果适用)和违约金。此外,托运人还将被要求支付货物在始发地和目的地产生的检验费用。

5、为确保托运人申报的描述和尺寸的准确性,并确保严格遵守本运单和任何服务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以验证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海关文件、运费单、基础提单和到达通知。上述要求应在装运日期后一年内提出。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请求后三十(30)天内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如果请求是在向收货人放行货物之前提出的,承运人在提供文件之前不得放行货物。如果调查结果发现有不实描述或不实申报,货物利益方有责任支付:(a)对该等货物进行正确估价的额外适用关税或合同运费和应付费用,该费用应由负责支付运费和费用的任何一方支付;(b)按正确估价的货物应付的全部关税或合同运费和费用的额外金额,由对虚假描述或虚假申报负有责任的一方支付。对于货物上的每一项虚假描述或错误申报,应单独收取此费率。例如,如果托运人错误地描述了商品,也错误地申报了同一批货物的重量或尺寸,则该批货物的费率将适用两次。如果未按要求在三十(30)天内提供文件,则承运人可以认定发生了错误描述或错误声明,并收取上述额外费用。如果发现货物在放行前错误申报,则在上述(a)和(b)项所述的适用关税或合同运费和费用以及可能到期的滞期费全部付清之前,不得将货物放行给收货人。

6、向承运人提交提单要求交付货物的收货人,有义务核实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并将任何不符之处通知承运人。提交提单和提取货物构成收货人的保证,即收货人已将承运人提单上的货物描述与进口报关单和收货人可获得的任何其他相关商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采购订单和信用证)进行了比较,并且这些文件中的货物描述与提单描述一致。如果(a)上的货物被发现是谎报了海洋提单和(b)收货人向承运人未能披露的细节差异在货物描述由文档所述,收货人应当承担责任的重新评估这条规则第C规定的收费,收货人是否隶属于托运人的货物或者是作为交货托运人或其他代理。如果收货人证明其在货物放行前审查了文件,并且提单上的货物描述与收货人可获得的进口报关单和其他商业文件之间没有任何差异,则可以作为对费率责任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