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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基于张某、吴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其中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吴某表示服判,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工作,不仅危险系数高,专业性强,还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说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案例 | 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