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川法院江左法庭审结了一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张某从事蜂产品收售工作,任某系其客户。某日,张某到任某家中收购蜂胶时,被其所豢养的狗咬伤右脚踝前部。张某被其狗咬伤后立即告诉任某,任某未作出任何表示。张某遂自行离开,到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当晚张某向任某索要疫苗费用及赔偿损失遭拒,次日到县公安局报警。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将任某诉至伊川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4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家中收购蜂胶,被告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将饲养的狗栓绳或关入狗笼,或者采取带嘴罩等防护措施,致使原告被咬伤。被告未能尽到对动物的管理和约束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遵医嘱注射狂犬疫苗,由此产生费用,系被侵权后的合理费用支出,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注射疫苗的损失59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伤情较轻,且注射狂犬疫苗系可即时性完成的医疗行为,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因被咬伤,原告需多次往返注射疫苗,本院结合其就诊次数及本案侵权情况酌定为1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任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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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汪星人”是人类的忠实伙伴,它能够治愈人心、缓解压力、带来快乐……但快乐往往与责任如影随形,作为主人,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在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让文明养犬成为一种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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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张鼎铭 朱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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