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华

法官强行认定当事人非法同居,然后判他帮对方偿还750万债务,这种奇葩事你信吗?

福州男子阿华,十多年前曾与澳大利亚籍女士阿娇谈恋爱,但从未同居过。结果十年后却莫名其妙地被两家法院分别判令他要为前女友阿娇连带偿还750万元的债务。

本案中,法官在阿华与阿娇均不承认存在同居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认定他们同居。为此,阿华认为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曾雪莲法官、晋安区法院陈洁法官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于是向福州市委提级巡察组进行实名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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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编造出当事人非法同居

关于这个故事,还得从2013年说起。

2013年3月29日,阿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阿芳借款,阿芳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00万元汇入阿娇的银行账户。2020年4月1日,阿娇向阿芳出具借条。

借款期间,阿娇已向阿芳偿还本息超过了120万元,但阿芳只承认其中9.5万元是本金,由此引发争执。

2021年,阿芳、阿通,还有作伪证的郭秀琴(即阿通的妻子“阿琴”)共同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报案称阿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1年11月10日,阿娇被仓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传唤询问,案由是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1年11月24日,阿娇被仓山分局以“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取保候审,但2022年6月14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阿娇,仓山分局也于2022年11月23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对阿娇的取保候审。

2023年6月2日,阿芳向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捏造阿娇与阿华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以及“阿娇在收到贷款后立即将借款转给阿华”的虚假事实,请求法院判令阿娇、阿华共同偿还其90.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阿娇的代理律师辩称:阿娇与阿华原系男女朋友,双方并非同居关系,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案涉借款发生于阿娇与阿芳之间,与阿华无关,该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产、生活。

阿华的代理律师也称,阿芳的起诉理由让阿华感到莫名其妙,阿华与阿娇根本就不是夫妻关系,没有办理婚姻登记,阿娇的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他们曾经是男女朋友,但他们没有同居生活过,二人财产各自独立。

同时,阿芳等人在发起本案民事诉讼前,已经向仓山公安分局报案,仓山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阿娇进行立案,目前案件尚在侦查期间,法院应当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驳回阿芳的起诉。

仓山法官超越审判权认定同居关系

阿芳起诉阿娇、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仓山法院曾雪莲法官独任审理。曾雪莲法官审理后认为,阿娇、阿华确认其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他们作为长辈接受阿华家族晚辈结婚礼的跪拜并回礼礼金,阿娇还参加阿华父亲寿宴并与阿华家族兄弟姐妹多人出国旅游,阿琴出庭作证二人同居,阿娇与阿芳的微信聊天,印证了二人存在共同居住生活。

相关银行记录体现二人长期互相转账,双方资金拆借往来频繁,金额从几千元至上百万元不等,已超出日常男女朋友交往开销,阿华所投资的福州香柏树物业公司(注:该公司由阿华、纪某某各持股50%,与阿娇无关)及其全资子公司福建中安居物业公司多次向阿娇转账,阿娇另有通过阿华所投资公司另一股东纪某某向阿芳还本付息,阿娇与阿芳、阿琴微信聊天体现其与阿华共同经营物业公司等情况,应可综合印证证实阿娇、阿华在案涉款项出借前后有共同生活并共同投资经营,财产存在混同,阿娇向阿芳借款应系为达到双方共同生活、增加双方共同利益的目的,阿芳诉请阿华对前述阿娇所负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阿娇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仓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但2022 年6月14日马尾区检察院已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阿娇,仓山分局也于2022年11月23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对阿娇的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现阿华未举证证实公安机关就阿娇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仍处于继续侦查,其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抗辩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仓山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做出(2023)闽0104民初488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阿娇、阿华共同向阿芳偿还借款本金90.5万元及利息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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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法官抄了仓山法官的判决书

巧合的是,阿芳向仓山法院起诉阿娇、阿华的同一天,即2023年6月2日,另一债权人阿通也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阿娇、阿华提起民事诉讼。

阿通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几乎与阿芳一模一样,只是阿通的诉讼标的更大,他请求法院判令阿娇、阿华共同向其偿还借款本息628万余元。关于该笔借款,阿华同样不知情,也没有他的签字。

在仓山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后,晋安法院独任审判法官陈洁也于2024年2月27日做出(2023)闽0111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阿娇、阿华共同向阿通偿还人民币本金460万元、利息167万元。

有意思的是,陈洁法官做出的5362号判决书,简直就是仓山法院4889 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几乎连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

阿华感叹,陈洁法官实在是太懒了,连代表国家法律的判决书,居然也敢枉顾事实“抄作业”,明目张胆搞枉法裁判。

此外,陈洁法官比曾雪莲法官下手更狠,她还违法向阿通的代理律师开具调查令,调取了阿娇、阿华长达十几年的银行流水明细,严重侵犯了阿娇、阿华及几十名关联人士的隐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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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向巡察组控告法官枉法裁判

针对上述一审判决,阿华认为曾雪莲、陈洁两名法官存在诸多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问题。为此,他已向福州市委提级巡察二组、三组寄送控告材料,对曾雪莲、陈洁两名法官进行实名控告。

控告材料指出:

其一、案涉借款没有一笔进入阿华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更未用于阿华的公司经营,原告阿芳、阿通捏造事实和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已涉嫌虚假诉讼,两法官未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包庇犯罪。

银行流水显示,阿芳诉请的100万元借款,阿芳于2023年3月29日14:57:07分通过银行账户将该100万元转入阿娇个人账户。15:06:43,阿娇转账83万元至其朋友林某洪账户。15:12:31,阿娇转账71200元至郑某荣账户……,转账8000元至曾某喆账户。此后,阿娇账户余额为94051元。其中林某洪、郑某英、曾某喆都是阿娇的朋友,与阿华没有经济往来,也与阿华经营的物业公司无关。

因此,阿娇向阿芳所借的100万元属于个人使用,曾雪莲法官故意违背客观事实,认定“该借款应系为达到双方共同生活,增加双方共同利益的目的”显属违法。阿芳诉状中称“阿娇在收到贷款后立即将借款转给阿华”更是胡说八道。

同时,阿通诉请的460万元借款,也没有进入阿华或其指定的账户,同样为阿娇的个人借款。

针对上述借款,阿芳、阿通于2021年向仓山公安分局报案称阿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报案材料均写明该款是出借给阿娇个人的,他们从未控告阿华与阿娇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向他们借款。

2021年11月,仓山公安经侦大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阿娇立案,并且冻结了阿娇妹妹林某名下的资产。案件立案至今已两年多,目前尚未撤案。从立案至今,仓山经侦从未对阿华立案、讯问,也没有对阿华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以此充分说明,该借款就是阿娇的个人借款,与阿华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阿芳、阿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故意将阿娇个人借款,虚构为阿华与阿娇的共同借款,捏造阿华与其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构捏造阿华与阿娇同居关系,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同时,阿通与妻子阿琴、阿芳恶意串通,让在另案中处于原告地位的阿琴在法庭上为阿芳作伪证,误导法院判决阿华为阿娇的750万元个人债务本息承担还款责任,严重侵害的阿华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院还将案外人纪某某在阿华经营的两家物业公司50%的股权认定为阿娇所有,严重侵害了纪某某的合法权益。

于此,阿芳、阿通、阿琴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法院依法应当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曾雪莲、陈洁两法官明知阿芳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却均未将该案件线索予以移送,涉嫌包庇犯罪。

退一万步说,即使曾雪莲、陈洁两法官不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也应当裁定驳回阿芳、阿通的起诉。因为仓山公安针对同一事实已立案侦查,目前尚未撤案,人民法院应遵循“先刑后民”的基本办案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其二、曾雪莲、陈洁两法官适用独任制审理涉外案件,属于程序违法。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两法官却超越审判权对人身关系、案外人股权关系进行审理和认定,并适用早已作废的关于非法同居的司法解释作判决,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阿娇是澳大利亚籍人士,因此该案属于涉外案件。然而,曾雪莲、陈洁在审理该涉外案件的过程中,在案情极其复杂,且涉及人身关系和案外人股权关系的情况下,竟然适用独任制,显属程序违法。

更重要的是,两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理应围绕借款合意、借款款项履行支付、还款情况等进行审理。结果他们却超越审判权,滥用职权对“阿娇与阿华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即人身关系进行审理。

两法官审理阿娇与阿华的同居关系,实质适用的是1989年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可是,该第11条是法院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适用的规定,仅限于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适用于任何第三人。

但本案并不是阿娇或阿华起诉主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审理同居关系,更不能通过第三人阿芳、阿通的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来审理阿华与阿娇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

更重要的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1989年“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只有夫妻之间才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规定。民法典及民法典施行之后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一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阿娇与阿华存在同居关系,曾雪莲、陈洁两法官也不能对此进行审理,因为人民法院已没有审理“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更何况,阿娇、阿华均否认双方存在非法同居关系?

但是,两法官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称适用《民法典》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另一方面却实质适用已作废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如此自相矛盾,令人十分费解。

更为严重的是,本案庭审中,在阿娇、阿华的代理律师均否认双方存在同居关系、涉及人身关系的情况下,两法官居然不通知当事人阿娇、阿华本人到庭核实情况,仅凭阿芳、阿琴的虚假陈述,及阿娇随同阿华参加亲友聚会的婚礼照片、视频、聊天记录,就径直认定阿娇、阿华之间存在同居关系,显然过于轻率,更是程序违法。

要知道,阿琴也是阿娇的债权人之一,另案原告阿通的妻子。实际上,阿芳、阿通、阿琴仨人是一伙的,他们恶意串通,让阿琴在阿芳的案件中作伪证,指证阿华和阿娇在三十几年前就在一起,大年三十她在阿华家吃饭,阿琴也因此成为法官认定阿娇与阿华同居关系的唯一关键证人。

如果阿琴在阿通的案件中做证人,恶意串通的痕迹过于明显,完全是老婆在给老公作证,因此他们故意将两个案件拆分,放在两个不同的法院起诉,以此掩盖阿琴做伪证的不法目的。

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两案被告相同,都是阿华和阿娇,正常应当是在一个法院审理。但是这两个案件却反常在两个法院起诉审理,后来判决的晋安法院又以仓山法院的判决为模板,直接“抄作业”,顺利成章地采纳阿琴的伪证,瞒天过海地完成了同居关系的认定。

当然,晋安法院的陈洁法官还是有贡献的。她最大的功劳在于调取阿娇、阿华名下的银行卡十几年的流水明细,进而认定财产混同。从审判过程来看,仓山、晋安两家法院的法官,在这两个案件的问题上配合得可谓天衣无缝。

另外,也是阿琴的指证,两法官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阿华及案外人纪某某共同投资经营的福州香柏树物业公司、福建中安居物业公司,违法认定为阿华与阿娇共同投资经营的公司,该认定严重侵害了阿华和纪某某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纪某某,他人在国外,祸却从天降,他分别持有的上述两家物业公司50%股权,凭空被两法官强行剥夺,直接判给阿娇所有,真是个冤大头。

如此这般,工商登记有何意义?阿娇都不需要起诉阿华、纪某股权纠纷,在阿华、纪某未认可阿娇是两家物业公司股东的情况下,阿娇无需证明自己向两家物业公司投资了多少款项、占股多少?股权由谁代持,股权挂在阿华名下还是纪某某名下?经由阿通、阿芳的虚假诉讼,阿娇直接变身为两家物业公司的实际投资人。荒唐至极!

接下来,阿娇是不是可以凭着两法官的一纸判决,以纪某某或阿华损害股东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如果阿娇的损害股东权益之诉再由曾雪莲、陈洁两法官审理,他俩是不是必须支持阿娇的诉请?

显然,两法官的枉法裁判,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从本质上说,两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对他人人身关系、以及案外人股权关系进行审理和认定,赤裸裸地超越审判权搞枉法裁判。

其三、陈洁法院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开具调查令给原告阿通的律师,非法调取被告阿娇、阿华名下银行卡长达十几年的流水,严重侵犯阿娇、阿华的个人信息,以及几十名相关联人士的隐私。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阿通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阿娇本人出具的《借条》、阿通转账给阿娇460万元的银行记录,还有阿通向阿娇催讨借款本息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已经完整充分,即使被告阿娇缺席,法院也能依法做出判决。

至于阿娇在收到460万元借款后将款项用于何处、转给何人,不是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范围。阿通的代理律师向晋安法院申请调取阿娇、阿华名下银行账户十几年的流水,没有必要性,且不具有合法性。

然而,陈洁法官竟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超越审判权、调查权,给阿通的律师开具调查令,向多家银行调取了阿娇、阿华名下银行账户十几年的流水明细,任由阿通对阿华、阿娇银行账户十几年来大量的人员、款项、交易信息、数据大加分析,用于违法活动。

因此,陈洁法官开具调查令给阿通代理律师的行为,是滥用职权行为,即处于消极地位的民事审判法官,违法行使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该行为不仅侵犯了阿华和澳大利亚籍阿娇的个人信息,同时也侵犯了银行流水中几十名相关联人士的个人隐私,已造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后果。

由于曾雪莲、陈洁法官做出的一审判决过于荒唐,阿华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上述两案正在福州中院的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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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华认为,曾雪莲、陈洁两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超越审理范围,枉法裁判,违法认定阿华、阿娇的同居关系,侵犯了阿华和阿娇的名誉权,涉嫌诽谤。

同时,两法官违法认定阿华应为阿娇个人债务承担750万元的偿还责任,严重侵害了阿华的合法财产权益。违法认定福州香柏树物业公司与福建中安居物业公司是阿华与阿娇共同经营,侵害了持有该两公司50%股权的纪某某之合法财产权益,属于枉法裁判。

此外,陈洁法官违法开具调查令调查阿华、阿娇名下多张银行卡账户十几年的交易明细,侵犯了阿华、阿娇及数十名相关人士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阿华恳请福州市委提级巡察组依法依纪对此进行调查,严惩政法队伍害群之马,维护法律权威,让受害人充分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来源: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