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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海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上海亚*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60号)。上海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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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经查,上海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根据上海亚*现场访谈笔录,上海亚*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由深圳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代为销售,深圳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部分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规定。上海亚*所管理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说明书和项目推介材料中,未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投资限制概况、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等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划分不符合要求。根据上海亚*提供的投资者适当性材料,上海亚*所管理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将投资者分为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三个等级,该行为违反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事项。上海亚*所管理私募基金产品“上海豪先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未妥善保管基金资料。在自律检查过程中。上海亚*未能提供多名投资者的适当性材料,并且在书面情况说明中对上海亚*未妥善保管基金资料予以承认。相关行为违反了《内控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办公场所及人员存在混同。上海亚*与上海世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用办公场所,在人员任用方面存在混同。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项及《内控指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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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上海亚*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5月8日

●协会公告||

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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