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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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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也侵犯邮政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1979年《刑法》将本罪列为渎职方面的犯罪,表明其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邮政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1997年《刑法》则认为,本罪的主体大多是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并非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更主要地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利,因而被移置"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

"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邮包、报刊、汇款通知等。

"电报",既包括明码电报、密码电报,也包括传真。私拆、隐匿、毁弃是实施妨害邮电通信行为的三种方式。

"私拆",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使邮件、电报内容处于第三者可能知悉的状态的所有行为。"隐匿",是指妨害权利人发现邮件、电报的所有行为。

"毁弃",是指妨害邮件、电报本来效用的所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只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邮政事业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只有这些负有与邮件、电报直接有联系职责的特定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际邮件的出入境、开拆与分发,由海关人员监管,故监管国际邮件的海关人员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非邮政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机关收发室的收发员、值班室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第 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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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由于疏忽大意而将邮件、电报误拆、丢失,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邮件、电报积压,都属于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这些行为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