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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J3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第六十三条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性特点,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J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

不能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评估g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断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一更般情况下,可以判决由受害方直接抚养子女。

有证据证明一方不仅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还伴有赌博、酗酒、吸毒恶习的,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载中国应用法学网,http://yyfx.court,gov.cn/news/xq-42.htmlo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2016年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吸取了司法解释的合理内核,第一次从立法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较两者可知,后者进一步细化了司法解释中“其他手段”的具体情形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也即,反家庭暴力法已适用实践需要,扩大家庭暴力的边界,将非直接身体伤害的谩骂、恐吓等纳入进来,对家庭成员的保护更为周全。目前实务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D身体暴力: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擦、拳打脚踢、咬人、拧拽、打耳光、揪头发、或者使用器物伤害对方的身体,比如用刀扎、皮带抽打或烟头烫;(2)性暴力: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4)经济控制: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可知,家庭暴力发生的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何谓家庭成员?至今无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受其抚养教育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相应地,父母与子女彼此为家庭成员。进而,司法实践中,与未成年子女有关的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父与母、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如果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未成年子女身体、精神等的行为,则显然构成父或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此时,如果再判令未成年子女由施加家庭暴力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对该未成年子女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必将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在此情形下,不宜判决由向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直接抚养该未成年子女。

——肖峰:《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76~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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