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京都代理的北京某公司(下称“客户”)与某矿业公司、某能源公司之间因股权投资引发的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增资协议,矿业公司、能源公司连带向客户返还投资款本息合计逾人民币5亿元。该案代理律师为京都民商诉讼部律师陈东利、李琦

案件概况如下

客户与矿业公司的唯一股东能源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客户出资3亿元认购矿业公司新增股权。在客户将3亿元转入矿业公司账户后,矿业公司始终没有办理约定增资扩股手续。同时,伴随矿业公司原实控人涉刑、国企入股及多轮股东更迭,上述增资扩股安排被长期搁置。近几年行业市场剧烈波动,加之能源公司负债累累,矿业公司亦陷入了长期经营困局。时过境迁,继续按照原计划推进落实股权不仅困难重重,亦非理想之选。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客户委托京都介入解决争议。京都代理团队经全面论证后,协助客户确定了解除增资协议并要求矿业公司、能源公司连带退还投资款、赔付利息损失的诉讼方案。诉讼过程中,矿业公司意图将该笔投资解释为能源公司债务,各方就矿业公司是否形成新增注册资本、客户是否已取得股权、客户与能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以及相关协议能否约束作为非合同签署方的矿业公司等方面存在巨大争议,法庭中观点及证据交锋激烈。本案另一重大争议在于,同期五位投资人的投资被其他省高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能源公司的债务,矿业公司亦强烈主张本案与其他五案为同案,应予“同判”。一旦该主张被法院采纳,基于能源公司已近于资不抵债,客户债权将陷于无法清偿的较大风险。

京都代理律师全面梳理了双方十余年间的投资往来文件,深度挖掘证据细节,并就在先五案与本案的差异提交反驳证据并展开详细,逐项反驳了矿业公司的答辩理由。该案两审历时近两年,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京都的代理意见,认定在先五案与本案事实不同,能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可以约束矿业公司,矿业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客户未取得股权构成根本违约,客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矿业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而能源公司作为交易发生时的矿业公司唯一股东,应对矿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京都代理团队的工作,本案获得全面胜诉。现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客户对结果满意,并委托京都继续代理案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