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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和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6月14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开到了大渡口镇象鼻村党群服务中心会议室,公开审判了象鼻村村民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持有毒品植物种子罪一案。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魏某某为给家禽治病,在自家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82株(其中种植395株,晒干287株)。2023年4月,魏某某被大渡派出所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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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听说用罂粟果实煮过的水喂养家禽,可有效防止家禽生病,结果果实刚成熟,警察就找上了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深刻地认识到种植罂粟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魏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随着法庭帷幕落下,庭审现场转变为法治讲堂,仔细讲述了毒品的危害、量刑的依据、判刑的理由,引导村民们学习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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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一株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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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关于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2、《刑法》关于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如发现他人违法种植、销售

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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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泸州公安新媒体

策划/C审核/邹佶宏 审定/谷川

本文@平安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