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孙宝震 2024-06-20 15:22:56

信网6月20日讯(通讯员 林宁宁 记者 陆彦蓉)休渔期政策是国家为了保护野生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每年的5月1日至9月1日是青岛海洋伏季的休渔期,在此期间,除垂钓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全部禁止,但一些人却只顾私利、私欲,对休渔规定置若罔闻、顶风作案。近日,青岛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城阳大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海上查、岸上控、路上堵一系列雷霆手段,接连查获非法捕捞案件4起、搜缴禁用网具多宗,涉案5名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拘。

5月24日凌晨1时许,红岛派出所民警在金龙码头便衣巡查时,听到漆黑一片的水边有切切的对话声,悄悄地走上前去看究竟,发现两名渔民打扮的人员,正将捕捞的水产品从船上往岸上拖,民警立即将两人控制,并将用于捕捞的“地笼网”和两筐水产品扣押。经查,夫妻二人赵某和任某是红岛当地人,之前曾在附近海域下了200个“地笼网”,进入5月休渔期后,在明知休渔期禁止捕捞的情况下,二人仍心存侥幸,不光未将网具收回,还不定时地选择深夜偷偷下海收取渔货、并兜售牟利。经相关部门鉴定,二人使用的“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被依法搜缴。

5月27日凌晨,龙海路派出所在胶州湾海域开展海上违法整治巡逻时,听到隐约的划水声和远处偶尔闪烁的光亮,怀疑有人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在警告配合检查后,可疑船只妄图借夜色溜之大吉,执法船紧随其后,最终将小船围困陷进了滩涂里,民警果断跳进滩涂,冲上嫌疑船舶,将嫌疑人郝某刚和郝某青二人抓获,并查获非法捕捞渔货(海螺、章鱼、杂鱼)60余公斤。

5月29日晚,前程派出所在西大洋南码头的一次休渔期联合执法行动中,执法民警通过视频研判、化妆侦查和守候等方式,于23时20分许,将偷偷吊装渔船的赵某当场抓获,在其船上查获八爪鱼(12斤)一桶、海螺(15斤)一网包、石甲红螃蟹(20斤)一筐,并查获地笼网具2条,赵某被传唤回公安机关后,对休渔期驾驶船舶使用地笼网具捕捞海货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赵某的以身试法的动机竟然是打打牙祭、请伙计们尝个鲜。

警方提醒: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此,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认为:在休渔期内非法捕捞渔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根据该法条,如果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并且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罚款标准,即按照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虽然这一规定是针对《渔业法》的具体条款,但它提供了对非法捕捞行为的一种行政或民事处罚方式。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