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伪造重要证据的当事人闭某罚款2000元。

闭某诉称,2020年9月2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被告农某以生意投资为由向其借款,其陆续向农某转账21万元及给付现金4万元。闭某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提交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农某辩称,其与闭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转账款项是闭某让其帮忙在TR外汇平台开户和操作,并提交了一份时间相同但内容不同的微信聊天记录。

同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为何呈现出两幅“面孔”?经农某当庭播放语音,闭某伪造证据的事实随之浮出水面。原来,闭某与农某是用方言进行语音聊天。为了达到证明目的,闭某便钻起“空子”,杜撰了聊天内容,向法院提交不实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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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黄巍法官宣读罚款决定书)

据案件承办法官黄巍介绍,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法院可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予以罚款、拘留。这里的“重要证据”是指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除了要证明款项已交付外,还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一般而言,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但在该案中,闭某与农某没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借贷合意的重要证据。据此,闭某的行为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了法院查明事实,应予以罚款,以示惩戒。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黄高凯

一审:赵艳艳

二审:赵淑英

三审:杨寿选

2024第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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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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