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落实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自治区、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得生产、销售无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得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编号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得生产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销售未依法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以整车和蓄电池拆分的方式销售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改变待销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尺寸、整车质量、蓄电池类型和容量、电动机额定电压和输出功率等技术参数;
七、不得拆除待销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解除限速设置;
八、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和充电器;
九、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十、不得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024年6月19日
编辑:毛晓钊
撰稿:薛成
核稿:薛成
终审:郭毅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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