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虽然执行的是缓刑,缓刑也说明其犯罪事实是存在的,但情节不算恶劣,本人有悔改表现。但不管是缓刑还是实刑,都是执行刑的方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才是重点。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管是实刑还是缓刑,从此将走上一条 不归路,一生的努力也将付之东流。

国家的政策历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出路,给予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还是有的。从缓刑四年这个判决这就是给予出路的具体体现,也是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抓住了这个机会,也许今后还能有一定的机会,也才能闯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公务员被判处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只要在这四年之内,认真老实地接受社区矫正,具有良好的表现,有认真悔改的意愿,善于从中吸取教训,不再重新犯罪或是增加新的犯罪,那么期满后原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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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不把缓刑当成一回事,认为自己是自由人,忘记了自己是犯罪分子的身份,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被判处刑罚以后,都会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如果是党员的公职人员,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党内处分。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

党员因为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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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凡是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公职人员,党内一般都是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就是大家所说的双开。

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从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来看,二者的表述条款基本上相同的,即故意犯罪,哪怕是判处管制、拘役或是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刑的,都属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范畴。

如果属于过失犯罪的,只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要开除党籍和公职,但三年以下,或是判处管制、拘役,一般也应当开除党籍和公职,这里使用一般两个字。但是案件情况特殊,这个特殊两个字也具有深意。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要报上一级机关批准。

但报上一级机关批准这个流程也是比较复杂的,而且是案件特殊。哪些案件属于特殊案件,哪些案件不是特殊案件,这需要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要作出相关的认定,认为撤职更为有利,才会报上级机关批复。

比如公职人员是受到人身伤害而自卫性质的,因过失伤人等,导致应当刑事责任,这就是案件特殊,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如果自己不自卫,就有可能导致自己生活丧事,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如果属于这种特殊情形,可能就不会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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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如果属于案件特殊,虽然不会受到开除处分,但至少也要受到撤职处分,撤职处分对于有职务的人,包括党内职务或是行政职务只是撤销了,但公职还在,缓刑结束后可回原单位继续工作。

但如果开除了党籍或是公职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原单位就会通知解除人事关系,缓刑期结束以后,就会重新找工作,成为体制外的自谋职业者,原有的工龄将全部被清零。如果工龄比较长,年龄比较大的人,这一生很可能面临无法补缴养老保险,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形,人生的也就算走到了尽头,需要一切重新开始。

综上所述,公务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如果属于故意犯罪,那肯定是要开除公职的;如果属于过失犯罪,一般也要开除公职。除非案件特殊,认为撤职更为合适的,报经上级机关批准,才不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