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内0102执恢1609号

涉案标的:3145.64万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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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滕琪翔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528221965****6611

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春江花月芳甸苑3幢1单元

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阳光诺卡21号楼西一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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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金小芳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1502021970****1566

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春江花月芳甸苑3幢1单元

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阳光诺卡21号楼西一单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全部执行到位将给予30000元奖励;部分执行到位按照金额给予5%的奖励(最高上限30000元)。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或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

举报联系电话:0471-3672953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9日

来源:新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