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被普遍认为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工具。

很多人提到法律的核心特征,第一反应就是,法律带来的是人与人的公平。话虽如此,但其实法律的核心还真不是公平。

法治最重要的特征,其实是程序正义。

而我们所说的公平,通常指的是结果正义。也就是说,我们都渴望法律带来最公正的结局。

然而我们也看到了,有许多案件都交织着极其复杂的伦理纠葛,或者处于道德与法律的模糊边缘,想要绝对的公正判决,本来就是一个难以抵达的幻想。

就像当年著名的药家鑫案,情与法、双方家庭,各种因素都深度卷入,而最终的判决,也更像是一个悲剧而不是百分之百的公平正义。说到这里就要加上舆论对法律的影响,就更复杂了。

所以既然我们无法追求结果正义,那么我们就要保证司法的程序是完全清晰而规范的——这等于承认了人性的局限性,即只有牢不可破的、决不可修改一个字的司法过程,才是人类唯一能达成的共识。

为此,甚至可以适度牺牲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因为如果试图一味保证结果正义,造成的现象可能是司法反而被权力所利用,从而产生更多的冤案。

程序正义不仅在实际法律操作中被长期探索和发展,也成为了当今世界司法界的主流思想。

公平无法绝对,它只能是相对的、主观的,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理解可能各不相同。

比如说,财富再分配政策在享受利益者看来是公平的,但在另一些通过奋斗变富的人看来却可能是对他们劳动成果的不公剥夺。

相反,程序正义则更为具体和客观,它强调的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每个人都能在相同的规则下受到公正对待,而不论其身份、地位和背景。

只需要遵守规则就好——这让问题一下子变得简单许多。

程序正义具体怎样实践呢?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程序正义要求审判必须公开、公正,所有证据都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被告有权进行辩护等。这些程序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即便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公众也能接受这一结果,因为他们看到了公正的程序。

在不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公众则更喜欢看到自己的情绪体现在判决中,就像药家鑫案,舆论先判了药家鑫死刑。

在聂树斌案中,警方的证据搜集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情况,所以这也是典型的程序正义没有被贯彻的冤案。

在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有可能那天你只是凑巧穿着跟嫌疑人一样的衣服,或者出现在一样的地方,你就有可能被警方调查,为了尽快结案而将你那个凑巧的情况添油加醋列为证据,这时候,你会有口难辨。

试想一下这种场景,该有多绝望?

但程序正义就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因为警方提供的证据链会遭到极其严苛而专业的审查,有一点瑕疵都不能判决有罪。

当然,程序正义的副作用就是会有法律的漏网之鱼。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辛普森案。尽管很多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他犯罪也确实是太明显的事实,可以说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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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证据来自DNA检测:在布朗被杀现场所发现的血是辛普森的,而这个血液来自辛普森之外的人的可能性大约是1.7亿分之一。

另外,在辛普森的卧室里找到一双他的短袜,对上面血迹所做的DNA分析证明其来自被害者布朗。DNA特征一致的可能性仅为约97亿分之一,而由于是在两个独立DNA实验室做的实验,可能性缩小为210亿分之一。

但由于检方太想给他定罪,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违反了一点点法律程序,导致最终他被判无罪。

由于检控方的操作不规范,导致辛普森被抽检的血样有可能被污染,辩方律师抓住这一漏洞,称警方采证时程序不正确。

另外,“自作聪明”的警方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当庭要求辛普森试戴带有血迹的手套。然而,辛普森却始终无法戴进手套。辩方立刻指出,这副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

后来有说法是,辛普森当时有关节炎导致手关节变大了。但无论如何,判决都已经无法修改。

辛普森案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判决是正义的。这个例子说明,即便结果看起来不公平,程序正义仍然是值得坚守的,因为“宁可漏掉一个辛普森,也不能造成更多的冤案”。

学界对程序正义也有很多研究。

德国法学家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强调,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法律本身的规范性,而非其内容的公平与否。凯尔森认为,法律应当是一套中立的规则体系,其核心在于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另外,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也表达了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他认为,自由社会的核心在于法治,而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哈耶克指出,法律不应被用来实现特定的实质公平目标,而应确保所有人都在同样的法律框架下行事,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个人的自由。

虽然程序正义和结果的公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是对立的。

相反,程序正义是实现结果公平的前提条件。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对结果公平的追求就很容易沦为少数人的特权或充满主观性的决定。权力的插手和对舆论的“交待”也是在所难免。

就像辛普森案,如果法官和陪审团一味追求判辛普森有罪,以“平民愤”,或者有权力想要辛普森必须被判刑,那警方举证的“毫毛级”程序违规其实完全可以被忽略。

另一个吊诡之处在于,在不透明的司法系统中,即便判决结果看似实现了公平,但公众仍然可能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整个法律体系失去信任。

这就是为什么程序正义不够被尊重的司法体系下,民众总是怀疑司法有“猫腻”,无论你的判决结果如何,都难逃这种“塔西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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