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今年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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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安徽省测绘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制定并颁布施行,2008年作了全面修订。随着安徽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测绘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亟待修订完善。《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应运而生。

安徽省测绘总院院长张和成介绍,《条例》共八章四十条,分别为:总则,测绘基准与测量标志,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测绘市场管理,成果管理,地理信息安全、服务与应用,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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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同时,要实现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赋能安徽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为前提,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破除隐性壁垒,积极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产业管理服务体系。

为此,《条例》相对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专设“地理信息安全、服务与应用”章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资金、土地、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采集、处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推进数字地图、导航定位、遥感、实景三维等地理信息数据与现代物流、共享经济、低空经济、智慧出行等新产业融合,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张和成表示,《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测绘市场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服务与应用,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吕文卫 李轶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