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后期吠陀时代(下)
4.瓦尔那制度的新发展及其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化得到进一步加强,早期吠陀时代末期已经形成的包含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以及首陀罗四个社会等级的瓦尔那制度,在后期吠陀时代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被逐渐巩固下来。此时,瓦尔那这个词被赋予种姓的意义,并开始与"肤色"的原始含义脱钩。从此这种将居民分成四种瓦尔那等级的种姓制度开始逐步扎根于古代印度社会的土壤中了。
瓦尔那制度虽说是种姓制度,但是瓦尔那并不等于阶级。印度史学家罗米拉.塔帕尔认为:瓦尔那指的是种姓结构的理论方面,表示各个种姓在仪礼上的等级地位,因此,瓦尔那只是社会学家界定的"仪礼上的等级,"并不反映实际的社会经济地位。对瓦尔那的本质特性,可通过与"迦蒂"这一概念的比较加以认识。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迦蒂,尽管它的形成深受瓦尔那的影响,不过它首先是指在社会劳动分工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职业集团,反映出的是主体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社会职能,而且这种地位与职能是经常变动的。相反,瓦尔那制度却是一种包括多行业、多经济地位,以及多社会职能的社会等级的划分方法,此外,这种等级与地位是固定不变的。
为了有助于对瓦尔那制度更加彻底的理解,下面,我们具体剖析后期吠陀时代古印度社会在这一制度下所形成的社会等级地位的差别。
如前所述,瓦尔那制度包含有四种社会等级。后期吠陀时代的古印度社会,作为第一等级的婆罗门瓦尔那,是掌握神权、独揽宗教各种事务的贵族祭司等级。他们通过对文化、宗教等特权的垄断,并对社会政治生活施加影响,而成为下层阶级精神生活的统治者;作为第二等级的刹帝利瓦尔那,是由早期吠陀时代的罗阇尼亚(王族)直接演变而来的,他们是以国王为首的掌握军政大权的贵族武士阶级,自然也是下层阶级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统治者。以上两个等级都是不参加社会劳动的剥削阶级,并享有最高社会地位。其中,婆罗门不仅从事祭司职业,而且也参与政治,从其身上可以看到政教合一的政治特征。
第三等级的吠舍瓦尔那,是印度雅利安人的平民或一般公社成员,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为最大。他们大多从事农、牧、商及手工业等职业。另外,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别,吠舍瓦尔那又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下层吠舍,他们由村社农民生产者组成,并占据绝大多数;第二类为上层吠舍,他们主要是富裕的城市工商业奴隶主,只占该等级的小部分。但是,无论下层吠舍还是上层吠舍,他们同社会第四等级的首陀罗瓦尔那都要受到来自前两个等级的压迫与剥削,一起处于社会下层,成为被统治阶级。吠舍在政治上没有任何权利,相反,却要在经济上以自愿贡奉或纳税的方式养活完全脱离劳动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两大寄生社会等级。当然,同吠舍瓦尔那相比,首陀罗瓦尔那还要差之一筹,在四种瓦尔那等级中,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为低下,而且最受剥削与压迫。首陀罗瓦尔那最初大都是由被征服的达萨瓦尔那即非雅利安人的土著居民直接演变而来的,只是由于雅利安瓦尔那自身分化的结果,才使首陀罗等级中也出现了一些雅利安人。可见,首陀罗作为一生族种姓,是一种为前三种再生族种姓服务的劳动者和低级种姓。他们主要从事农业、渔猎以及各种艺术等多种职业,其中有少数是独立的小生产者;绝大多数人则从事繁重艰辛的劳动,命运多舛,有部分人还被迫沦为雅利安人的奴隶和雇工。事实上,三种再生族种姓对首陀罗的普遍奴役是古印度种姓制度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鹧鸪氏本集》一书中有这样一句反映首陀罗社会地位的形象说法:"人中首陀罗,兽中马,都是运载的工具。"在宗教活动中,首陀罗只能为高级种姓的人洗脚。尽管如此,首陀罗在人身方面还是比较自由的,他们并不专属于某一具体的主人,而且也不为某一主人所占有。在后期吠陀时代,他们作为集体控制下的劳动力财产,还带有"种族奴隶"的性质。
瓦尔那制度的日趋定型与确立,使其逐渐显现出几个基本特点:
一、内婚制。婚姻只能在同一种姓内进行,严格禁止异种姓之间的通婚。在《乔达摩法典》一书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家长须娶同种姓之女为妻"。
二、带有氏族血缘关系的底色。由于最初的瓦尔那制是一种部落社会的组织方式,因此它不可能完全摆脱作为部落社会纽带的氏族血缘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各个瓦尔那的社会等级地位完全取决于其家庭出身,严格按照血缘关系世代相传;各种姓的职业在原则上世袭不变,正是这种职业的血缘限制保证了职业贵贱与其种姓地位高低的一致性。
三、各种姓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各种姓因等级差别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保护高级种姓的特权和利益,高级种姓重罪轻罚,低级种姓则轻罪重罚。
四、不同种姓在宗教活动中的等级差别和限制。这一特点的形成直接受到宗教体系内部等级制的影响。古代印度宗教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使不同种姓对宗教活动的参与权成为体现社会各等级差别的重要标准。后期吠陀时代后期,还准许首陀罗参加某些宗教仪式,但后来在《百道梵书》中就出现了首陀罗不适于参加祭祀活动的规定。这样首陀罗就被剥夺了宗教活动的权力。再往后的法经、法典时代,随着种姓制的日趋严格,在法经与法论中,都普遍存在着一种更加明显的压制首陀罗宗教权力的倾向。
5.婆罗门教——政治统治的工具
婆罗门教是伴随着古印度阶级社会和奴隶制国家的出现而形成的,它渊源于早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很不系统的原始宗教——吠陀教。由此演变而来的婆罗门教,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成为维护种姓制度,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利益的精神武器。作为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婆罗门教的出现与一个专职的、掌握宗教特权的婆罗门种姓集团的形成,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事实上,婆罗门教正是瓦尔那制度的实现方式,二者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印度.雅利安人的原始宗教信仰是对自然的崇拜。对自然现象的无知,导致了人们对自然的幻想与神化,于是幻想出了各种自然神灵如:天神、火神以及日神、雷电神等,并且每种神都被冠以一定的名称,如雷电神叫作因陀罗等。对这些自然神的信仰与崇拜,成为吠陀教的渊源。最初,吠陀诸神的职能和地位并不固定,只是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和国家的产生,其地位和职能才开始有了一定程度的固定性。比如:地上有法庭,于是天上就出现了司法之神;地上有国王,天上也出现了诸神的首领。这样,原始的宗教信仰也就逐渐带上了阶级社会的色彩。吠陀教的这一变革过程,是由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僧侣阶级完成的。他们为了统治人民大众又在吠陀教中加入了为现实社会的多种不平等辩护的诸多内容,致使原始的宗教信仰开始与社会政治相结合,并成为统治阶级麻醉人民的工具。于是,在所有这些背景下,公元前1000年前半期,吠陀教在逐渐抛弃其原始落后形式后,形成了古代印度的婆罗门教。一句话,它是由古代印度的僧侣阶级综合过去雅利安人所信仰的多种宗教学说,并按照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整理出来的一套成体系的文化产物。
按照婆罗门教的教义所言,人们现实的痛苦及不幸是非本质的,因为世间的一切均是虚幻不存的,唯有梵天(世界精神)的存在才真实可信。同时,婆罗门教义与轮回的理论又为其创造的各个等级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提供了一种合理性的解释。这就是婆罗门教所谓的"法"亦即"达摩"。依其教旨,各个社会等级只有按照这种"法"行动,才能得到所谓的"善"报。它告诫人们,必须遵循"达摩"行事,否则下世纪都摆不脱痛苦的命运。
综上所述,婆罗门教正是在施用种种麻醉手段的基础上,实现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价值目标的,并成为套在古印度劳动人民头上的沉重精神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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