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党纪重处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愈发密切,党员、干部的涉外活动越来越多。涉外活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党和国家利益至上,强化自律意识,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得体的言行举止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决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坚决防范在涉外活动中出现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