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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泊头法院富镇法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张某购买的车辆无故被拖走不见了,到底怎么回事?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张某通过李某微信朋友圈展示的出售二手车的内容找到李某的二手车车行。张某到车行后经过车行工作人员的推销,决定购买一辆长安牌汽车。当日,张某便与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将长安牌汽车出售给张某,成交价共计90000元,并保证车辆来源正当,无经济纠纷,如车辆有问题则卖方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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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2023年2月10日3时许,该车丢失,张某发现车辆丢失后报警,查实该车系第三人孟某(原车主)拖走,张某找到李某要求其退款。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张某按照《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购车款,已经履行完约定的给付义务,但是李某向张某出卖的车辆具有重大瑕疵,违反协议中有关保证车辆来源正当,无经济纠纷的约定。现因车主孟某将车开走,造成张某丧失对涉案车辆的占有,使原告与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解除双方间的车辆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车辆买卖协议》解除后,李某应返还张某购车款

耐心调解

判决生效后,郭治军庭长并未对此纠纷一判了之,而是多次联系李某,向其释明了败诉原因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郭庭长的耐心感动了李某,其表示想通过郭庭长调解与张某达成和解。鉴于李某有调解意愿,郭庭长又拨通了张某的电话……。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李某主动退还了购车款。事后,张某给富镇法庭寄来了一面写有“情系百姓 公正执法 伸张正义 为民解忧”锦旗表示感谢。

泊头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通过情、理、法相融合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架起“法治桥梁”,坚持公正审判与判后释法明理相结合,将调解贯穿案件全过程,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的局面。

来 源:泊头法院

编 辑:张博文、房越

审 核:郑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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