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迅速发展,当前在我国各种重婚现象一天比一天多,一件比一件复杂,如通奸、网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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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强烈冲击我国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对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产生了许多新的家庭矛盾,与此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使社会上的重婚犯罪各式各样。

由于社会生活及与两性关系的复杂性,现实生活中一些涉及重婚的两性关系又表现为多种不同的类型,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重婚罪的解释又过于笼统,没有形成严格准确的规定,重婚罪的许多法律问题需要深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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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我国刑法上一个微不足道的罪名,概因其最高刑罚仅为二年。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微不足道的小罪,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却是令人费尽心思,特别是在重婚罪中,最常见,也是最复杂的事实重婚犯罪问题。

案例摘要

方伍峰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参军后,经人引荐,与其原本村的一名年轻女子王某相识,二人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确立了恋爱关系。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方某与王某在各自的家乡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婚礼。由于被告方伍峰当时未达法定婚龄(离法定婚龄还有四个多月),所以二人并未在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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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两人就在自己的家乡住了下来。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日子后,方某返回部队,王某继续以妻子的身份居住在方家,并于一年后生下一女。方伍峰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与军营附近的一名小学老师李某相识(不知道方某是否结婚),二人很快发展成一段恋情。

方某与李某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十日登记结婚,同居,同年年末,两人诞下一女。由于方某已经好几年没有回家了,所以在一九九七年过年的时候,王某就带着儿子去军队里找方某了,这时候,所有人都知道了方某有两个“妻子”的事情,于是,王某就在军队里举报了方伍峰和别人的婚事,并将这件事提交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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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经查明审理认为:被告人方伍峰在和李某交往期间并未告知李某自己已经和王某有事实婚姻。依旧选择与李某登记结婚。同时方伍峰与王某之间举行了结婚仪式,周围人均可作证,且二人已有子女,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6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方伍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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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伍峰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他不构成重婚罪,便以其与王某之间的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为由,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提出上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庭经过审理后,认定:方伍峰与王某的婚龄尚不满,不具备婚嫁方面的法律要求,所以,方伍峰和王某之间的关系是不合法的,不能被认为是事实的结婚,也不能将对方伍峰作为“重婚”来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判决:

  1. 撤销南疆军事法院以重婚罪对上诉人方伍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2. 被告人方伍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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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在一审和上诉中,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方伍峰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事实重婚罪,王某和方某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正确界定事实婚姻,搞清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关系。

重婚,是指两个“婚姻”的重合,即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婚姻同时并存的一种婚姻状态。我国现行刑法将重婚简单解释为: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这一解释对“重婚”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并没有真正揭示出来,存在不严格的缺陷,因此需要对重婚概念有一个准确严格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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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在其婚姻关系没有合法解除的存续期间,而在固定住所与他人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或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在固定住所与其长期同居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重婚罪概念这样的理解,也许比较符合重婚行为的特有属性,不但能容易区分重婚行为与其他违反婚姻制度的行为,又能将其他容易被混淆的各种变相重婚行为归入重婚的范畴之内,使其受到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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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国内婚姻法学界有不同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它指的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

第二种认为,它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这种夫妻关系得到周围群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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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认为,它是指未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定其具有夫妻关系,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定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第四种认为,是指具备或缺乏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没有经过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认定其具有夫妻关系。

第五种认为,事实婚姻指男女双方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或举行过世俗的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具有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成立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配偶相待,具有夫妻关系,且他们的这种关系并没有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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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关系:所谓非法同居,虽然这是婚姻法学中和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这个概念做出一个准确的界定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此词在内涵和外延上也是不同的。

本案中,方某和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举行了世俗的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其具有夫妻关系,且育有子女。由此认定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