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先对你动手,你在保护自身权益过程中还手伤了对方,这种情况下会认定犯法吗?其实不然。滕州市检察院于近日对一起正当防卫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曹某,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案的办理诠释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彰显了正义应该有自己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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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2023年10月17日下午3时许,张某在路上驾驶小型客车,途中超车因前方行驶的小型轿车未主动让行,心生怒火,超车变道后将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别停,造成两车剐蹭事故。张某下车后走到曹某车门处,拉开车门对其指责辱骂。曹某从车里出来后,被张某用拳头击打。曹某随即抬手阻挡对方的拳头,另一只手欲拨打报警电话,被张某将其手机打落。之后张某继续撕扯,并捡拾砖头碎块击打曹某头部、肩部。在张某持续攻击的情况下,曹某用头部、膝盖顶击,在张某松手后立即停止反击行为。

事后,张某报警。后经医学鉴定,张某的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曹某的脸部、胳膊等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是本案中的关键性问题。”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刘博着手查阅卷宗材料,围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这一重要证据,客观还原案情事实,张某违规超车将曹某机动车逼停造成车辆剐蹭,下车后言语挑衅、主动攻击在先,而曹某始终处于克制状态,先仅抬手阻挡攻击,欲用手机报警但被打落。在张某持续撕扯且继续予以攻击情况下,曹某采用膝盖、头部顶击方式予以反击,在张某松手后立即停止反击。“显而易见,曹某反击是为了保护自身不受不法侵害。”经过半个多月细致审查,检察官刘博依法认定,虽然曹某的反击行为导致张某轻伤,但完全符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即构成正当防卫。

为了让此案中双方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通过两次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一致认定曹某为使自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张某轻伤的后果,但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向社会传递“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我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作为听证员。6月7日,在公开听证会上,播放了案发当场监控,详细说明认定曹某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并剖析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会上,听证员们全面了解案件证据后,一致同意拟不起诉意见。6月13日,滕州市检察院对曹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的威严来自哪里?来自公平正义,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从司法角度我们要改善对正当防卫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也要防止矫枉过正。”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西明表示,我院以该案为范本,与公安法制及侦查部门进行座谈交流,达成了在立案节点上把好关口,打破谁受伤谁就是被害人的思维,不让正当防卫人流血又流泪,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共同弘扬社会正气。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张环泽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