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法院”)运用“书证提出命令”,成功促成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就工程欠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原告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据悉,该案中,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因此前已将施工日志、工程联系单等资料提交被告建设集团公司用于结算,导致其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缺乏证据。为查明原告的工程量,三水法院依原告申请,根据“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裁定被告建设集团公司在一定期限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如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则认定原告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被告收到裁定书后,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扫清了障碍。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证据没有提交义务,也不负有协助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对于增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均具有积极作用。依托该制度,如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文丨记者 吴泳 通讯员 毛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