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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单位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确定天津市和平区等108个单位为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单位。此次试点为期两年。

此前,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具体化、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评比、可评估、可督查的“四化”“六可”标准积极申报,切实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功能的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实现试点区域内救助网络更加紧密、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工作运转更加顺畅、服务保障更加高效。

《批复》提出,各试点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救急难的工作要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城乡一体、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救助管理工作服务体系。

《批复》要求各有关省级民政部门充分发挥领导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密切关注试点工作进展,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进行跟踪评估,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民政部关于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单位的批复

民函〔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24〕15号),各地申报推荐了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单位。经过认真研究,确定天津市和平区等108个单位为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单位,并原则同意以上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请抓好组织实施。

希望上述试点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救急难的工作要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城乡一体、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新征程救助管理工作服务体系。

试点期间,各有关省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密切关注试点工作进展,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进行跟踪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民政部。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单位要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据此分析形成本省份试点工作总体情况报告,一并报送民政部。民政部将适时对试点情况进行工作调度、跟踪评估和总结验收。

附件: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单位名单

民 政 部

2024年6月14日

联 系 人:刘东平

联系电话:010-58123263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救助管理(综合)处(100721)

附件

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单位名单

天津市

和平区、滨海新区、天津市救助管理站

河北省

石家庄市、邯郸市、保定市、沧州市

山西省

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兴安盟

辽宁省

沈阳市、锦州市

吉林省

长春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白山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伊春市、佳木斯市

江苏省

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

浙江省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义乌市

安徽省

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阜阳市、池州市、宣城市

福建省

宁德市

江西省

南昌市、九江市、鹰潭市、宜春市

山东省

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泰安市、日照市、滨州市、菏泽市、滕州市

河南省

开封市、洛阳市、商丘市、驻马店市、河南省救助管理事务中心

湖北省

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

湖南省

长沙市、湘潭市、永州市

广东省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救助服务指导中心

海南省

海口市

重庆市

涪陵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巴南区、黔江区

四川省

成都市、广元市、遂宁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

贵州省

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

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陕西省

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

甘肃省

张掖市

青海省

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助管理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八师石河子市、第一师阿拉尔市

来源:民政部网站、中国社会报

编辑:杜雪

校稿:胡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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