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将如何贯彻《意见》打击“台独”顽固分子,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孙萍指出,“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无论他们逃到何方,都将依法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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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孙萍: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中的首要分子以及罪行重大的,尤其要重点打击、依法严惩。同时,对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法定条件的,经依法核准后,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撤销案件。

孙萍表示,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期。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孙萍: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为例,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已过,按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依法追诉。

根据“两高三部”《意见》的规定,再强调两点:一是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连续实施、继续实施的,那么对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时间是不计算在追诉期限内的,要在犯罪终了之日起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

二是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在被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一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无论他们逃到何方,都将依法终身追责。

(总台央视记者 朱若梦 赵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