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守护“她”权益
昌平法院
“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
“是她提的分手,没结婚登记就应该退还定亲钱和首饰钱!”
“备婚我也花费了精力,彩礼钱我已经退了,剩下的钱我认为不该退。”
6月21日上午,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正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刘先生与刘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备婚期间刘女士陆续索要彩礼、“三金”钱和定亲钱21万余元。后双方分手,刘女士退还了彩礼钱,但拒绝返还其他钱款。于是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三金”钱和定亲钱3万余元。
妇女权益保护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庭审结束后,昌平法院召开“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旨在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昌平法院共审理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6634件,其中离婚纠纷5565件,离婚后财产纠纷760件,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7件,同居关系纠纷71件,婚约财产纠纷21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赠与合同纠纷94件,涉及婚姻恋爱关系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17件,一般人格权纠纷13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86件。
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离婚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女性作为原告的案件居多。此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值得关注的是,妇女遭受精神损害现象日渐凸显,一方面表现在婚恋欺骗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增多,另一方面是涉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精神损害现象突出。
“‘彩礼’‘情债’纠纷涌现,财产分割争议大。”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介绍道,婚恋纠纷中彩礼常是争议焦点,婚外恋引发的“情债”纠纷中当事人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等诉求不在少数。婚恋期间部分人利用信息差隐瞒或者擅自处置财产,以及双方对财产归属缺乏书面约定是主要原因。
为此,昌平法院提出法律建议,男女双方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更不能采取通谋虚假结婚、离婚的形式谋取利益。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归属,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
此次通报会上发布的六起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妇女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及家庭暴力等方面的热点问题,也充分体现了昌平法院全力守护“她”权益、营造尊重妇女良好社会氛围的生动实践。
在新闻通报会上
法官们围绕妇女人格权益、
财产权益及家庭暴力等方面
以案释法
下面,我们通过2个典型案例
一起来学法!
案例一
已婚男伪装单身精英骗感情
女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01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李先生因问路相识,后李先生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事实,谎称自己是名牌大学毕业生且就职于知名企业,两人遂确认恋爱关系。后张女士向李先生提出结婚,李先生以要去国外工作为由拒绝,不久后无故消失并将张女士联系方式删除。2020年10月,李先生出现并联系张女士,表示其希望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女士复合,再次申明自己是单身状态,于是二人重新交往并发生关系。
2021年6月,李先生告知张女士自己决定出国后彻底消失。经过打听,张女士得知李先生的真实身份和婚姻情况,发现自己被骗,精神遭受严重打击,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并要求其书面赔礼道歉。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系成年人的自由,法律虽未对恋爱关系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坦诚是应当遵循的道德义务,亦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被告李先生从恋爱之初即非坦诚相待,没有将原告张女士作为一个享有人格利益的平等民事主体认真对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张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先生在隐瞒已婚事实情况下,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女士交往,诱使张女士基于错误认识与其发生关系,给张女士造成精神伤害,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03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恋爱交往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还有悖家庭伦理和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异性之间真情实感恋爱交往本无可厚非,但应以遵循社会基本道德伦理为前提和边界,尤其在确立恋爱关系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情况是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对恋爱相对方最起码的尊重。在此,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应在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往,珍惜感情的同时保护好自己,不要被“甜言蜜语”“糖衣炮弹”欺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维护平等、和睦、忠诚的婚姻家庭关系。
案例二
离婚诉讼期间女方被频繁骚扰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01
基本案情
2022年,孙女士向昌平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在两人离婚诉讼期间,刘先生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孙女士进行恐吓、威胁、谩骂。某日,刘先生将孙女士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坏。此外,两人的婚生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孙女士共同生活,刘先生借看孩子为由多次发短信威胁、恐吓孙女士,并报警谎称孩子被孙女士拐走,频繁无端的骚扰严重影响到了孙女士的正常生活。孙女士不堪其扰,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孙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以及法院调取的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可以证实孙女士与刘先生确因离婚一事存在矛盾,刘先生曾对孙女士有过威胁的言辞,且将孙女士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坏,造成孙女士心理恐慌。最终,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刘先生对孙女士进行威胁、恐吓。
03
法官提示
家暴不仅直接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其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法律保护伞”,能够有力震慑、教育、惩罚施暴者,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害一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家庭暴力受害人作为申请人,以施暴者为被申请人,向二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切实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在此提示,家庭纠纷、家庭暴力隐蔽、复杂,广大妇女在家庭关系当中遭遇骚扰、恐吓、威胁、侵害等危险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一味的退让、隐忍,不一定会换回施暴方的“改邪归正”,可能令其变本加厉。因此在遭遇侵害时,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门诊病历以及录音录像等,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昌平法院提出倡议,打造多主体参与、多部门联动、多资源汇聚的诉源治理平台,聚集妇联、基层组织等多方力量完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开展常态化摸排,定期收集矛盾隐患信息,共筑妇女权益保护防线。同时,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
文/本报实习记者 乔艺
图片来源: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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