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七旬老汉因作物纠纷,与一对夫妻发生争执推搡,后突然倒地身亡,经鉴定为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家人将夫妻诉至法院索赔22万元,对方却说:他是自身疾病发作,与我何干?

(案例来源: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王勋已经70多岁,和妻子龚雪梅结婚多年,夫妻共育有3个孩子,5月20日上午7时许,解连、张琳在沅江市廉租房后渔塘间堤上,因与他人种植的作物纠纷,与王勋发生争执。

解连、张琳与王勋谩骂并伴有身体推搡行为,双方发生纠纷后,王勋仅走了两三步就突然摔倒在地,120急救车到场时已无生命体征。

7月3日,根据对送检王勋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现有案情资料等综合分析,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意见认为王勋系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纠纷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王勋死亡后,解连、张琳支付了丧葬费3万元。

事后王勋家人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因王勋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224698元,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1.事发当日,被告与王勋发生争执,对王勋恶语谩骂并伴有身体推搡行为,龚雪梅赶到现场提醒被告“王勋年老多病,不能刺激和摔倒”,并劝王勋离开。

王勋仅走了两三步就突然摔倒在地,120急救车到场时已无生命体征,鉴定意见意见为,其生前纠纷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

2.王勋年老多病,但其死亡主要是由于被告言语和行为诱发所致,王勋死亡的损失合计320997元,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70%即224698元(320997元×70%)。

解连、张琳辩称:

1.原告诉状陈述不属实,案发前1年的12月11日,解连、张琳租了苗圃场的土地,之前解连与游立因豌豆的事发生纠纷,解连将豌豆全部拔掉。

后来解连在外洒草药,王勋与游立过来同时抓住解连的手,张琳看到就去扯开王勋和游立,游立和王勋还说解连是小偷,偷了豌豆。

因拉开王勋与游立导致张琳无力倒地,王勋之妻就过来打张琳,至于王勋走了两三步就倒地,张琳、解连并不清楚,张琳看到王勋倒地后,就从地上起来且看到游立在急救。

2.本案中,是王勋和王勋之妻龚雪梅先开始骂人,张琳、解连才回骂,且龚雪梅并未在现场说王勋有病,王勋一方在此事件中存在主要过错。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公民的生命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两被告与死者王勋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进而推搡,双方发生纠纷后,王勋因激动倒地死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被告的行为引起王勋的情绪、血压波动,王勋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双方的纠纷为其王勋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

在本次事件中,由于双方均未能管理自己的冲动情绪,导致纠纷发生,死者王勋已是古稀之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老年人的死者王勋,理应得到更多人文关照。

但两被告因收割豌豆这种小事与死者王勋发生推搡、谩骂,诱发王勋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两被告及死者王勋的行为均存在过错,故在本案中双方的责任由原告方承担60%、两被告承担40%为宜。

经法院核实,原告方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56886元、丧葬费35111元、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司法鉴定费8000元,以上五项共计320997元。

原告方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为320997元,两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28399元,减去已经支付的30000元,还应承担98399元。

综上,判决由解连、张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39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223元,由原告承担688元,由解连、张琳承担535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