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男子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被交警拦截查处,但男子不愿停留,反而试图从两名交警中间穿过,不慎撞到交警后双方均倒地,交警报案后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处罚款200元,事后男子不服,辩称自己是被交警撞倒,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4月2日,根据开发区交警大队创城查处电动车不戴头盔行动的安排,城区一中队辅警刘虎、宋龙,在黄河路北侧开展查处行动,发现常振骑电动车不戴头盔。

刘虎、宋龙对常振作出停车手势并下达停车命令,常振未按指示停车,右打方向试图从刘虎、宋龙中间穿过时,与刘虎发生碰撞后二人一同倒地,刘虎受伤。

某派出所4月5日接刘虎报案后调查处理,认为常振的行为构成阻碍交警执行职务,于6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常振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常振宣读和送达。

6月6日,常振向市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市政府经审理,于9月4日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并分别向常振、某派出所、开发区交警大队以EMS快递寄发送达,三份快递均于次日送达各当事人签收。

常振不服于10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警方将案卷证据视频公开公布并请专人鉴定,澄清事实还常振清白,向常振公开道歉,并提出如下理由:

1.本案报案人是常振,而某派出所并未给常振开具报案立案回执,在案卷中也没有常振的立案回执;交警队的刘虎、宋龙及其他人并未报警,反而给对方开具立案回执。

所以某派出所在办理本次案件中,明显存在工作失误和错误,利用职务之便与交警队勾结,偏袒交警队人员,对我进行不公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应撤销作废。

2.我在4月2日10时许,骑电动车在黄河路北侧辅路自动向西行驶至御润财富城南门时,两个辅警(刘虎、宋龙)突然出现在我正前方,对我进行阻拦。

当时距离太近,他们出现的太突然,我来不及刹车并向右转向,我已超过他们,而刘虎在我左后方追击冲向我的电动车,致我和电动车摔倒且受伤倒地不能起来。

我拨打122报警,交警出警后让我拨打110报警,于是我拨打110报警,某派出所出警,并未出具立案回执,派出所出警人员和交警在我受伤倒地的情况下离开案发现场。

以上过程中我并未阻碍执行职务,很多天后某派出所又和我联系处理此事,我先后被电话传唤4次到某派出所说明情况,工作人员从未出具立案回执及报案说明。

一直在想办法处罚我,曾2次下达处罚告知书,第一次说我阻碍执法,拘留3日,罚款200元,我不服复议,第二次说我阻碍执行公务,罚款200元,我提起行政复议未成功。

3.辅警刘虎和宋龙两人不具备执法权力,却被交警队安排查电动车,且不设任何查车停车标志,也未站在路口等明显适合查车的位置。

而是在路边等待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过来时,突然出现进行人体拦截电动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符合交通法查车规范标准,造成骑电动车人员摔伤。

不但不进行搀扶帮助和道歉,反而擅自离开现场,后也未对受害者关心询问伤情,反而与派出所勾结,借助派出所的权利向受害者进行处罚。

案发视频(包括路边监控录像和交警执法记录仪)是最公平关键的证据,派出所有留存且入案卷存档,视频不涉及任何隐私及其他泄密情况,必须公开。

某派出所辩称: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月2日10时许,辅警刘虎、宋龙查车时,常振骑两轮电瓶车未戴头盔,不按交警指示停车,强行右打方向越过刘虎,与刘虎发生碰撞,致使刘虎与常振一同摔倒在地,构成阻碍交警执行职务。

二、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16条规定,辅警可以制止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辅警刘虎、宋龙在上级安排下,在辅道检查低速非机动车辆佩戴头盔情况,属执行职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3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头盔。常振骑两轮电瓶车未戴头盔,不按交警指示停车并导致发生事故。

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程序正当合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常振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常振依法享有的权利。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9条规定,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以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本案中,常振不服行政处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9月4日作出复议决定,同日通过邮政EMS邮寄送达,常振于9月5日签收该邮件。

但常振于10月19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且没有举证证明具有正当原因,故常振的起诉应予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