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西藏支教大学生到丽江旅游时,与失足女约定以50元交易,期间双方发生口角,负责处理纠纷的“打手”赶到现场后,与大学生发生打斗,后被酒店老板劝开,不料“打手”持刀追赶大学生,并捅刺其左腹部致死,死者父母悲痛万分,将酒店老板、失足女和“打手”一并诉至法院索赔61.7万元。

(案例来源: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22时许,梁丹在丽江市古城区金甲街下段63号,即福安客栈门口,与在此揽客的林佳相遇,双方商定以5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

林佳梁丹带到其租住的福安客栈101房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引发口角,正在福安客栈大厅的骆波(负责处理林佳在交易过程中与客人间的纠纷)闻讯赶到房间。

在101房间内,骆波与梁丹发生撕扯继而打斗,后双方被福安客栈的实际经营者即宋海、廖英夫妇劝开,梁丹即离开客栈。

不料,骆波从客栈大厅的柜子上,拿出一把水果刀藏在左腋下,追至福安客栈外,在客栈斜对面的永胜腊排骨门口,骆波持刀向梁丹左侧刺了一刀。

梁丹被刺后逃跑,骆波追到金甲街下段61号后,见梁丹伤势严重便逃离现场,后经人拨打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时梁丹已死亡。

法医鉴定,梁丹系左上腹部锐器刺创,致脾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福安客栈向梁丹父母支付2万元,骆波家属向梁丹父母支付7.7万元。

梁丹父母认为,自己将梁丹培养成人,在西藏当人民教师,因其死亡痛不欲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将骆波、林佳、福安客栈及经营者宋海、廖英诉至法院,索赔617577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事发当晚,梁丹被林佳拉到福安客栈交易,之后梁丹与林佳在101房间内发生口角,林佳随后叫来同伙骆波,骆梁殴打梁丹后,双方发生撕扯,被宋海劝开后,梁丹离开房间。

骆波持灭火器欲对梁丹实施伤害被他人制止,梁丹遂从房间内逃脱跑出客栈,此时骆波从客栈大厅的柜子上拿出水果刀,追上梁丹捅人致死,为此骆波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林佳是本案的直接引发者,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3.福安客栈的经营者宋海与廖英,明知林佳是失足女,且在客栈房间内从事非法活动而不予以制止,反而为林佳提供交易场所。

当梁丹进入其所经营的客栈时,宋海与廖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对自己的刀具管理不善,为骆波杀害梁丹间接提供了作案工具,故应对受害人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4.宋寿是福安客栈的登记业主,但他将营业执照和酒店出租给他人经营,并对酒店监管不到位,为失足女提供场所,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骆波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骆波是被梁丹先动手殴打后才去打梁丹的,所使用的刀子是在客栈的柜子拿的。

林佳辩称,林佳不负刑事责任,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福安客栈辩称:

1.原告起诉宋寿主体不适格,现原告已当庭变更被告为古城区福安客栈,但宋海、廖英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对宋海、廖英的起诉。

2.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也不符合相关规定,客栈对林佳卖淫不知情,不应成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宋寿在经营管理客栈中没有过错,与受害人死亡没有因果联系。

受害人是在客栈外被人用刀捅死,客栈在本案中也不存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对客栈的起诉。

宋海、廖英辩称,两人对这件事无责任,对嫖娼的事情之前不知情,在客栈里面梁丹与骆波有撕扯,双方发生冲突后,宋海、廖英已劝开双方。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骆波的故意伤害行为,侵犯了梁丹的生命权,直接造成梁丹死亡,故骆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梁丹与林佳因嫖娼发生纠纷后,骆波介入纠纷过程中,持刀捅伤梁丹致其死亡,故被侵害人梁丹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可减轻骆波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林佳虽与骆波共同故意伤害梁丹的证据不足,但本案先因梁丹与林佳发生口角,而致骆波为林佳出头导致梁丹被伤害,故林佳在案中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福安客栈在事发后,虽由宋海夫妇及时制止了梁丹与林佳、骆波之间的撕扯行为,但从本案调取的视频资料上看,骆波作为作案工具的水果刀,放置于客栈大厅内柜子上显眼位置。

客栈大厅作为公共场所,放置水果刀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而当时骆波与梁丹仍处于争执阶段,宋海、廖建英是客栈的实际经营者,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客栈管理人,应承担一定的补充民事赔偿责任,福安客栈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死者梁丹虽系农村户口,但生前作为大学生志愿者,在日喀则市南木林县某高中服务,所以其死亡赔偿金可以适用城镇标准,经核定损失共计515160元。

综上,由骆波承担赔偿总额的55%,即283340元,扣除已支付的7.7万元,还应支付206340元;由林佳承担10%,即51516元。

由宋海、廖英共同承担5%,即25758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当支付57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即154549元,对此,你怎么看?